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債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作者:張婧 發布時間:2012-06-19 瀏覽次數:592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這看似亙古不變的道理也不盡然,如果債權超過法定時效,要主張起來就顯得相當費力了。
近日,吳江法院審結了一起標的額為人民幣60000元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該案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均無異議,但因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獲得法院支持。最終,雖然在法庭的調解下,被告同意支付原告8000元,但相比60000元的訴訟請求,已經是大打折扣。
2004年,原告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總價款人民幣215000元的買賣空調機組合同。2004年11月,甲公司履行了交貨義務,丙公司陸續向甲公司支付相應的貨款,截至2006年1月25日,丙公司共向甲公司支付貨款155000元,余款60000元丙公司一直未支付。
原告甲公司稱,2011年10月曾欲起訴丙公司,但因工商機關無法調出丙公司的登記資料,未能起訴。隨后通過調查,在2011年11月方才得知丙公司已于2006年3月將公司名稱變更為乙公司,同時變更了經營場所。2012年2月,甲公司將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60000元貨款。
被告乙公司認為,公司名稱和地址的變更不影響公司的主體資格,但本案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2006年1月26日,訴訟時效2年,而原告甲公司直至2011年才履行自己的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審理認為,權利人應當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一旦該期間屆滿,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保護。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自2006年1月26日起至2008年1月25日止,原告甲公司未能舉出有效證據,用以證明期間發生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被告乙公司確認該筆債務真實存在,但認為權利已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的抗辯,法庭理應支持。因此,原告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將得不到判決支持。
為了維護和諧穩定的債權債務關系,秉承誠實信用、實事求是的社會風尚,經承辦法官多次協調,最終該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乙公司同意支付甲公司貨款8000元,余款甲公司自愿放棄。
【法官提醒】
債權人應當及時行使債權,一旦超過訴訟時效將喪失勝訴權,失去法院的司法保護;同時,債權人在追討債務時,還應當注意搜集保護好主張權利的證據,一旦追討債務陷入僵局,確保訴訟時能舉出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有效證據。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