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買房不辦理手續 如今為落戶無奈起訴確權
作者:茍連靜 發布時間:2014-01-13 瀏覽次數:495
20年前房屋買賣時雙方都履行了義務,僅僅因為買方夫婦年邁而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如今為了落戶口,現在不得不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歸老夫婦所有。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法院審結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榮夫婦如今均已年近九旬,據他們回憶,1992年11月,榮夫婦二人與陳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約定陳某將一套117平方米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們,轉讓價為27800元。榮夫婦付清款項后,陳某將房屋所有權證和宅基地使用證交給了榮夫婦,雙方簽字畫押,同時有左鄰右舍及作為見證人的村委干部予以簽字。該轉讓協議還交給村委留存了一份。
2005年4月,經過榮夫婦申請,有關部門對平房作出了已屬危房的鑒定報告,此后,榮夫婦對平房進行了翻建,社居委對此出具了證明。
榮夫婦的戶口原來一直掛在兒子處,后來兒子的房屋拆遷了,榮夫婦就萌生了將戶口落到從陳某這里購買的這套房屋中,無奈因為當時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沒有辦法證明房屋已屬榮夫婦,所以只能到北塘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房屋歸榮夫婦所有。
得知自己成了被告,陳某心中很是憤恨。她承認,房屋買賣是事實,房屋買賣后她一直催促原告去過戶,但原告一直無動于衷,她也沒辦法。如今自己也年近七旬,精力大不如前,卻坐上被告席,讓周圍的人都認為是她賣了房子之后反悔才被起訴的,一想到這件事情就很生氣,耿耿于懷。陳某認為,雙方本無糾葛,簡單的事情非要鬧到法院,傷害了她的感情。
榮夫婦委托的代理律師向被告方表達了歉意,表示愿意承擔訴訟費。北塘法院對此案進行判決,由原告承擔7300元訴訟費。承辦法官指出,此案屬于雙方有買賣合同,雙方實際交付,但未過戶引發的糾紛。法官提醒,房屋買賣屬重大經濟事項,房屋買賣達成后,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避免產生糾紛,引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