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事故”工傷保護
作者:王瑋 發布時間:2014-01-13 瀏覽次數:488
第三人周某的妻子劉某系原告公司職工。2012年11月21日17時50分許,劉某在下班途中駕駛二輪電瓶車時與李某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發生碰撞,致劉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2年12月28日,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負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2013年2月25日,第三人周某提起工傷認定申請。2013年4月28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劉某受傷情形符合工傷,原告不服訴至本院,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認為,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正常工作”應當是指按照用人單位明確規定的已成為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時間,也包括用人單位默示的習慣化遵守的時間。死者劉某系原告單位職工,其在原告公司上班的4天中均未按照單位規定的下班時間執行,而是提前下班,且對此情形原告單位并未提出異議。劉某的孩子剛過周,其提前下班照顧年幼的孩子,是人之常情;劉某即使提前下班,也是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并不影響其“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死者劉某受傷害情形符合上述規定,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隨著電動自行車的普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比例逐年上升,這些事故的受害人沒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濟基金的保障,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納入工傷認定范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為了減少道德風險,應當對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傷認定作適當限定,特別是對“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