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與蔡某共同投資興辦合伙企業海安某汽車客運站,由蔡某作為合伙執行人。經營過程中,蔡某與其妻子偽造申報材料,將孫某所持股金轉移至妻子名下,并申請了工商變更登記。被舉報后,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元月9日,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向該汽車客運站下達了準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

 

20071128日,孫某與蔡某兩人簽訂共同投資聯合經營某汽車客運站協議,并由蔡某負責辦理工商登記事宜。200822日,該客運站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開始實際經營,并確定由蔡某負責日常營運工作,執行合伙事務。20084月份,因客運站需要后續投資擴大經營規模,而孫某在外地工作且不能實際增投資金,蔡某遂決定將孫某所持有的投資股份轉與妻子陸某名下,將孫某“踢”出合伙企業。蔡某草擬了股權轉讓協議書、合伙企業合股協議修正案、合伙企業決定書等材料,在孫某不知情的情形下代其在材料上簽名,并于同年5月份以客運站的名義向海安縣工商局提出企業變更登記申請。工商局在審查了其提交的材料后,認為該客運站變更登記材料齊全,遂予以變更登記,將合伙人變更登記為蔡某及其妻子陸某。

 

蔡某在客運站實際經營期間,以合伙企業名義借大量外債,因不能按期償還,被債權人訴至法院。訴訟期間,孫某獲悉工商變更登記內情,迅速向工商局舉報。工商局調查認為,該客運站提交虛假材料取得變更登記,擾亂合伙企業登記管理秩序,損害合伙企業股東的合法權益,對客運站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5000元。在規定期限內,客運站既未申請行政復議,又未提起行政訴訟,且不履行處罰決定,工商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海安縣法院經審查后依法作出了前述裁定。

 

評析:近些年,我國企業工商行政登記制度經歷了由實質審查向形式審查的轉變。工商行政登記形式審查的本質在于,政府公權力對登記事項真實性擔保責任的淡化、退出,意味著政府權力逐步退出商事登記領域并還原于市場,從而引導市場主體提升對市場信息真實性的獨立判斷能力,激發市場調節機制的活力,是有限政府理念的具體體現。然而,有人卻妄圖利用法律制度創新,來鉆法律的空子,以達到損害他人的目的。其實,問題的暴露只是遲早的問題,行為人到頭來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合伙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按照合伙企業和本辦法規定辦理企業登記。申請人辦理合伙企業登記,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37條同時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伙企業登記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汽車客運站合伙執行人蔡某提交虛假材料申請企業變更登記,將合伙人孫某踢出合伙之外,直接損害孫某利益,嚴重違反上述規定,理應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