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歲的周老漢和老伴15年前將老宅贈與大兒子,如今分得三套拆遷房的大兒子卻拒絕給父母一套小房。本應安度晚年的老兩口卻無奈要為了安身之所與兒子對簿公堂。近日,昆山法院審結該起分家析產糾紛。

 

周老漢和老伴原有一套老宅,大兒子結婚時曾翻新,且將其登記到大兒子名下。后老宅面臨拆遷,周老漢的兩兒子便簽訂一份住房協議,約定大兒子需將分得的一套拆遷房登記在父母名下作為二老頤養天年的居所,二兒子需支付該套房屋的一半房款給其大哥。房屋交付后,老兩口一直居住在兩兒子給他們的一套拆遷房內。2012年老兩口欲將該套房屋過戶自己名下,這時方知該房屋實際登記在大兒媳名下。得知父母有過戶之意,大兒子竟和媳婦簽訂了“不平等離婚協議”,約定三套拆遷房全部給妻子,債務全部歸丈夫。年逾古稀的老兩口苦心將老宅贈給大兒,如今卻落得晚年居無定所。小兒子心疼父母,為配合父母維權,自愿作為被告。

 

【法官說法】

 

經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兩兒子簽訂的住房協議的性質及該協議對大兒媳是否具有約束力。

 

首先,宅基地性質為一宅一戶,老宅翻新后雖登記在大兒名下,但權利人實際應為周老漢夫婦在內的全家人,因此周老漢夫婦對拆遷房屋具擁有共有權。兩兒子簽訂的住房協議即為對父母該權利的保障,因此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大兒媳稱大兒子系對其隱瞞的情況下簽訂的該協議,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出關于家庭事務的重大決定,除有其他證據外,應認定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該協議對大兒媳具有約束力。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老兩口的訴訟請求,判令大兒媳配合老兩口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