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過度醫療 多花費用保險不賠
作者:朱秀芹 劉玲 發布時間:2014-01-09 瀏覽次數:2022
張某被機動車撞倒,造成膝關節韌帶、半月板損傷及輕微腦震蕩等,對方是全責,她想反正治療費都有人賠,于是什么藥都要求用進口的貴的,治療時間也不斷延長,后經司法鑒定,張某超范圍治療50%,泗陽法院依法判決超范圍治療部分由張某自行承擔。
2013年6月的一天下午,許某駕駛小型貨車送貨,在路上因操作不當侵入非機動車道,本想快點回到機動車道,不料撞到了由西向東的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張某,造成張某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張某即被送至泗陽縣中醫院救治,共住院151天,花去醫藥費28098.12元,其中25748元醫療費由許某墊付。事故經交巡警大隊處理后,認定許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不承擔責任。許某駕駛的小型貨車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的限額為10萬元且不計免賠。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要求對傷殘、誤工、護理、營養期限等進行鑒定。因對比同類型事故及張某傷情,保險公司對張某住院治療時間及相關用藥費用產生質疑,故要求對張某用藥合理性及住院時間的合理性進行鑒定。經法院委托,外縣的某醫院司法鑒定科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張某因車禍致左膝關節韌帶及半月板損傷,后遺癥左膝創傷性關節炎,致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工作及勞動能力有所下降,已構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十級傷殘。腦震蕩及左膝關節韌帶半月板損傷保守治療,其誤工期限傷后累計180天為宜,護理、營養期限傷后累計各60天為宜。依據其傷情住院4—6周即可,建議住院不合理醫療費用占總費用約50%。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公民因財產遭受不法侵害,賠償義務人應依法賠償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本案中,張某超范圍治療,根據司法鑒定書,張某不合理的治療費用及擴大損失等應由張某自行承擔。據此,被告賠償的醫療費應該乘以50%,綜合計算,原告損失共101015.29元,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5267.29元;返還被告許某代為墊付的費用25748元。
法官寄語: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本應值得同情,但借由發生交通事故擴大治療范圍、選用高價藥品或不合理延長住院時間則不可取。誠信是我們所共同倡導的社會價值理念,所有不誠信的行為均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受害人擴大治療范圍、選用昂貴藥品或故意拖延治療終結時間,都是不誠信的表現。因此,由受害人不誠信所產生的不合理費用或擴大損失,當然不能由向對方承擔,只能由受害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