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創新執行“三問”法
作者:王晟 發布時間:2014-01-09 瀏覽次數:826
年關將至,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掀起了涉民生案件專項集中執行活動的高潮,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條件,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該院在總結集中執行活動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對每件執行案件做到“三問”的工作方法。
“一問”:“沒有履行是什么原因?”執行人員承辦執行案件時,先通過提出問題,認真分析,明確執行工作目標,仔細分析可能存在的問題,然后有的放矢,采取執行措施,提高執行效率。去年5月,在高某與劉某某的離婚糾紛一案中,雙方調解離婚,雙方約定住房及房屋內所有財產歸劉某某,女兒歸劉某某,由劉某某付給高某房屋折價款50000元,后劉某某沒有履行給付義務。執行法官在接到高某的申請后,在承辦法官追問下,高某說是因為在調解離婚后,高某私自到家中拿走了一臺電腦與一輛舊摩托車。在了解了這個情況后,執行法官在做通申請人高某的工作后,約談被執行人劉某某,雙方順利地交接了物品與50000元的執行款,該案順利執結。
“二問”:“我能用什么有效措施辦理這個案件?”對執行的案件,每位執行人員都積極想辦法,增強自己的工作主動性、創新性。去年12月份,執行法官郭艷春在辦理張某申請執行周某某借貸糾紛一案中,發現周某某是四川人,在盱眙無親戚朋友,經查詢銀行、房產、車管等部門,沒有找到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郭艷春法官在走訪周某某的周圍鄰居時,聽到鄰居說周某某生活質量較好,好像是做什么生意。郭艷春法官忽然想到搜查措施還沒有用,可以對周某某住所進行搜查。當天下午去搜查時,最終在周某某家的柜子里搜查出現金20000元,順利執結了該案件。
“三問”:“還有沒有什么方法?”在執行案件辦理沒有達到目的時,執行人員反省自己對案件是否都盡力了,是否把執行方法和政策用透了。去年9月份,張某與陳某合伙經營,因經營理念不同,最終導致分手,結算后,陳某應付張某25000元,但陳某以各種理由推托,就是不給錢。法院也多方查找,對陳某的財產也是一無所獲,執行陷入僵局。在討論分析時,有人提出陳某在承包村里的魚塘進行養殖,承包期限即將到期,他肯定還要與村里簽訂續包協議。如果這個時候給村里發出司法建議,以其沒有信用為由,不與其簽訂續包協議,迫使陳某履行義務。大家覺得此方法可行,遂給村里發了司法建議,并告知了陳某。今年元旦后,陳某眼看水面承包期到期了卻不能繼續承包,自動到法院交納了25000元的執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