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被查糾集全家暴力抗法 夫妻妨害公務被判刑
作者:王林 陳家定 發布時間:2014-01-08 瀏覽次數:433
2014年1月6日,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妨害公務刑事案件。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姚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二人當庭悔恨不已,紛紛表示認真服刑絕不再犯。
范某、姚某是海安縣一對農家夫妻,農閑時節外出打點零工貼補家用。2013年6月16日,丈夫范某駕駛拖拉機為建筑工地運輸石料,途經該縣開發大道南延段時,被駕駛警車在該地段巡邏的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江某等二人發現。江某遂即鳴笛示意范某停車檢查。范某見勢不好,加大油門繼續駕車前行。可慌不擇路,因前方道路施工,范某迫不得已停車接受檢查。為逃避處罰范某謊稱駕駛證、行駛證落在家中,便趁機電話通知妻子姚某、其父范某某(另案處理)、其母馬某(另案處理)等人到場糾纏,企圖阻止江某執法趁機逃脫。
待范某某、馬某等人到達場后,范某便以江某以抓姚某胸部為由,挑唆眾人與現場執法人員糾纏。姚某趁勢開始撕扯江某的警服,搶奪手機防止報警,范某便對江某實施潑水、腳踹、打耳光等暴力行為。在對民警江某毆打、侮辱一個多小時后,范某等人揚長而去,致使江某從始至終未能檢查到被告人范某證件,并致其警用反光背心及警服損壞,身體多處受傷。事后經查,范某駕駛拖拉機核定載質量為1500KG,當日承載石料14000KG,超載9倍有余。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某、姚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姚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鑒于被告人范某犯罪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姚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代表了國家公權力機關,他們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本案中,范某在明知自身行為違法的情況下,竟糾集家人采用對執法民警進行毆打侮辱的手段,企圖逃避法律的處罰,最終搬起石頭咋了自己的腳,反而拉上妻子雙雙進了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