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因犯盜竊罪,在2013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千元,緩刑考驗期從201329日起至201528日止。他在緩刑考驗期間為他人賭場站崗,獲取非法收入600元,違反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被撤銷緩刑。

 

20131月劉某伙同其他人深夜入超市盜竊,竊取東西總價值近6000元,因有自首情節,且積極退出違法所得,彌補了受害人的損失。泗洪縣法院依法判處他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劉某拿到判決書后回了家,決定踏實生活和工作,順利度過緩刑考驗期間。剛開始他能吃苦,踏踏實實地做事。半年之后,他的朋友找到他,說要給他介紹一份工作,十分輕松,只要晚上在賭場上站崗幾個小時,維持秩序,就能有近百元的收入,這番話觸動了他“不勞而獲”的神經。在幾經掙扎后,他決定去為賭場站崗。

 

在賭場站崗確實比干體力活輕松很多,適時維護賭場內的秩序,也讓劉某有些許成就感。201311月的一天,是劉某第三次為賭場站崗,突然在遠處傳來了警笛聲,賭場內的賭徒們頓時慌了手腳,在準備逃跑之際,被趕來的警察一網打盡。劉某也被帶走了,被泗洪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3000元。

 

201312月,泗洪縣司法局作為執行機關,向泗洪法院建議撤銷對罪犯劉某的緩刑。經過法院審理查明了劉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決定撤銷劉某宣告緩刑二年的執行部分,對其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后語:如果劉某在緩刑考驗期兩年內能夠遵紀守法,就能避免牢獄之苦。而他因為想不勞而獲,為賭場站崗,以獲得非法收入,使他終究身陷囹圄。社區矯正是為了給一些刑罰相對較輕,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罪犯,提供改過自新,重新走向社會機會。罪犯應當珍惜機會,遵紀守法以盡快地融入社會,奉獻社會,而不應該再觸犯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