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牛工被牛撞傷致殘 雇主被判擔責任
作者:陳勇 周子榮 發布時間:2014-01-08 瀏覽次數:534
農民為受他人雇傭在某公司從事養牛工作,在工作期間,被年養牛撞傷致傷,要求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2年2月12日下午陸某在栓牛過程中,被牛撞傷,王某當即將陸某至醫院住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31397.21元,其中王某支付了29500元。后雙方為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陸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如所請。原告的傷情經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八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構成人體損傷九級殘疾。
另悉:2010年6月20日被告某公司(甲方)與王某(乙方)簽訂了一份公司+農戶發展肉牛養殖承包合同,該合同主要條款載明:(公司的的權利和義務)1、甲方提供乙方現有標準化牛舍,并配套相關水、電設施及生活用房。2、甲方提供乙方購牛款每頭2000元,乙方購牛體重不可少于600斤,除甲方每頭墊付2000元,每頭增加牛款均由乙方支付。3、甲方提供乙方購牛地址和全國市場信息、市場價格;同時負責引導,乙方自己選擇,自已購牛。4、甲方對乙方所養殖的肉牛全面實行保護價回收。5、甲方負責提供乙方飼料的科學配方,肉牛養殖技術輔導,防疫、治療等工作。6、甲方在發展肉牛養殖、屠宰、深加的經營過程中,如國家扶持補助甲方所有優惠待遇,由甲方直接享有擴大再生產。(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肉牛飼料來源,由乙方自己采購,甲方負責提供相關信息。2、乙方在肉牛養殖過程中所產生的直接成本費用(含水、電、人員工資等),均由乙方自己承擔。3、乙方在養殖期內,不承擔甲方任何稅金。4、乙方在養殖期內,必須服從甲方統一管理,統一領導,統一上下班時間,統一更衣消毒。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有政治活動時,必須服從甲方統一指揮。甲方組織技術培訓、職工會議,乙方必須按時出席。5、乙方在承包肉牛養殖、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事故,一律由乙方自己承擔。承包期間為二年,發生事故時在承包期間內。合同簽訂后,被告王某組織原告等人為飼養員,對牛進行飼料和管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被告王某組織原告等人為其養牛并支付報酬,兩者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王某在雇用原告養牛過程中,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造成原告被牛撞傷,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在養牛過程中,未能盡到必要的安全義務,對自身的損害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兩被告間合同約定,被告王某租用被告公司的養殖場地養牛,被告公司對包括被告王某等包括原告負有管理義務,其中當然包括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未能舉證證明履行了相應職責,亦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兩被告雖然在合同中約定被告王某養牛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事故均由被告王某承擔,但這是兩被告之間的內容約定,不能對抗原告。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結合考慮各方過錯程度,本院確定對原告的損失由被告王某承擔50%,被告公司承擔30%,其余由原告自行負擔。原告各項損失為102947.71元,由被告王某負擔51438.85元,被告公司負擔30863.31元。被告王某已支付的29500元,可在其賠償款中抵扣。遂作出被告王某、公司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分別賠償原告陸某各項損失21938.85元和30863.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