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2012519日家住丹徒區谷陽鎮的小賈兄弟倆父親去世,按照當地風俗周圍的熱心鄰居紛紛前來其家中幫忙料理喪事。521日小賈兄弟倆父親下葬,在儀式過程中,前來幫忙的鄰居鄭某不慎被燃放的鞭炮炸傷了左眼,經鑒定構成了十級傷殘。鄭某認為自己左眼損傷和參與幫忙小賈兄弟父親出殯有直接關系,故而其將小賈兄弟倆作為被告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自身損失88299元。

 

在庭審中,被告小賈兄弟倆稱根據當地風俗在出殯當天都是需要放鞭炮的,原告是一個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其明知放鞭炮會存在一定的危險,但因為自身沒有預見和顧及到,才會導致眼睛被炸傷的。

 

【法官釋法】

 

法官孫波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原告在為被告父親的葬禮幫工過程中受傷,二被告作為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鞭炮的危險性是可以預見的,卻將自身處于危險的距離,致使自身受傷,其自身存在明顯的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責任。

 

據此,法官在庭審結束后做了大量耐心的釋法工作,讓當事人明白相互間的法律關系,及其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最終,該案經調解,二被告賠償了原告鄭某各項損失4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