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假冒房主騙取馮某等人房款,被昆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罰金4萬元。近日,昆山法院審結該起不當得利糾紛。

 

徐某系某物業公司股東,任經理一職。盡管收入已很客觀,可他總不滿足。在房市摸爬滾打多年的他是業內“老手”,總能尋的各種撈錢機會。2009年,公司將所管理的某小區鑰匙交予經理徐某,該小區為物業公司代為管理的政府拆遷房,手握“開門大權”的他又打起了歪主意。他找來賈某冒充房主,偽造了交房單,由賈某與馮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預付定金15萬元。徐某用同樣方式騙取了張某、周某等其他幾人。后因遲遲未交房東窗事發,徐某和賈某構成合同詐騙罪。鋃鐺入獄的他們一直未返還馮某房款。

 

經法院審理認為:徐某和賈某不返還馮某房款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最終,法院判決兩人返還馮某房款15萬元。鐵窗中的徐某后悔不已,財迷心竅的結果卻是15萬元返還、4萬罰金和3年有余的牢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