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文化的華某因盜竊、搶劫五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勞動教養,去年三月剛剛刑滿釋放,又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判處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華某曾因犯盜竊罪,于1985年、1989年分別被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年;因犯搶劫罪,于199212月被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因盜竊于1997年被泰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三年;因犯搶劫罪、強奸罪,于2002年被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3314日刑滿釋放。多年的牢獄生活并沒有讓華某有所醒悟,同年913日的半夜,不思悔改的他翻墻進入同村胡某家中,打出一把水果刀脅迫胡某,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并威脅胡某如果敢呼喊就殺了她睡在一旁的兒子。胡某怕其傷害兒子不敢反抗,但華某因自身的生理原因而未得逞,后自行回家。

 

興化法院審理認為,華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脅迫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且其因犯搶劫罪、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現主刑已執行完畢,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新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與前罪尚未執行的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五個月零二十九天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五個月零二十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