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將鹵精當白糖 致人中毒領刑罰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4-01-06 瀏覽次數:464
被告人徐學建在某市湖濱新區曉店農貿市場經營預包裝、散裝食品等。2012年12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學建為調配硝鹵水,在曹某干貨店購買了散裝硝鹵精(學名亞硝酸鹽)。同年12月30日上午,被告人徐學建在店內準備用硝鹵精調配硝鹵水,因忙于他事而將硝鹵精遺忘在經營區域附近的樓梯口。之后,店內其他銷售人員誤將硝鹵精混入白糖銷售箱,銷售給張某、蔡某、胡某、姜某等人。當天下午,被害人唐某在食用張某所購買的混有硝鹵精的白糖后,發生亞硝酸鹽中毒,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日,被告人徐學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同日,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徐學建店內的硝鹵精、白糖,扣押張某購買的混有硝鹵精的白糖。次日,公安機關扣押胡某、姜某購買的混有硝鹵精的白糖。2013年1月8日,被害人蔡某食用先前購買的混有硝鹵精的白糖后,發生亞硝酸鹽中毒。經鑒定,被害人唐某系亞硝酸鹽中毒死亡;被害人蔡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徐學建賠償被害人唐某親屬16.6萬元,賠償被害人蔡某4.4萬元,獲得了唐某親屬及蔡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徐學建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學建作為食品經銷商,對其購進的硝鹵精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以至于誤作白糖向多人銷售,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學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學建積極賠償被害人及被害人親屬損失,并獲得了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徐學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結合所在社區意見,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