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間互幫互助體現的是信任和支持,但還是有人妄圖利用這份珍貴的情誼去謀取本不屬于自己的利益。辜負了期待,透支了信任,失去了友情,在付出一系列代價之后最終收到的卻只是法院的一紙敗訴判決。贛榆法院最近審結的一起案件又一次告訴我們:“君子愛財,應取之有道。”

 

原告尚某起訴稱其為承包某村土地向被告某村委會繳納了80000元押金,被告某村委會為此向其出具了一張收款條,但因其在公開發包中競標失敗沒有承包成功,現起訴到贛榆法院要求該村委會退還押金。被告村委會辯稱其確實收到了尚某繳納的80000元現金,也向尚某出具了一張收款條,但是在原告尚某競標失敗之后,尚某和案外人朱某都向法院起訴要求村委會還款,村委會因為不清楚該80000元的真正所有人是誰,無法將該款還給尚某。

 

出于案件審理需要,贛榆法院依職權追加案外人朱某為該案第三人。朱某陳述稱其與原告尚某原為好朋友,朱某聽聞某村對外發包土地有意承包,而尚某稱自己與該村村書記熟悉,于是朱某讓尚某代表自己與被告村委會就土地承包事宜進行協商。被告村委會要求其先繳納80000元押金,于是朱某由農業銀行某支行取出80000元現金交與尚某委托其交給被告村委會。后來因為按照被告村委會財務制度相關押金需要存至村委會賬戶,朱某又將80000元現金從原告尚某處要回自行存進了指定賬戶。因為在這一過程中朱某沒有與村委會直接接觸,導致村委會出具的收款條中記載繳款人為尚某。因為承包土地競標失敗,朱某要求被告村委會退還80000元押金,村委會拒絕,所以其在原告尚某起訴被告村委會之前已將被告村委會起訴至贛榆法院要求其還款。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尚某向法庭提交由被告村委會出具的收款條一張,被告村委會和第三人朱某質證稱該收款條為真。被告村委會陳述其向尚某出具收款條是因為村委會賬戶中確實存入80000元,但其對于原告尚某與第三人朱某之間的約定并不知情,請求法院查清該筆款項的真正所有人以便于其履行還款義務。第三人朱某為證明其為該筆款項真正所有人而向法庭提交了其由農業銀行某支行取款80000元的取款回單和在同一天將80000元存進被告村委會賬戶的銀行回單,取款回單和存款回單均由朱某簽字。原告尚某和被告村委會對該兩項銀行回單質證時均稱不清楚。

 

贛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尚某起訴要求被告村委會還款,雖有村委會出具的收款條作為證據,但只能證明其向村委會交付80000元款項,并不足以證明其為該款項的真正所有人。而本案第三人朱某陳述的相關事實有其提交的取款和存款兩項銀行回單相互佐證,在邏輯上比尚某對于案情的陳述更為符合常理。因此尚某應提交相關證據進一步證明自己的主張以排除法官對其陳述的合理懷疑,現尚某在庭審過程中無法提交相關證據,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該筆款項的真正所有人應為本案第三人朱某。據此贛榆法院對于原告尚某要求被告村委會還款80000元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該案判決書送達后,原告尚某沒有提起上訴,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