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無勞動關系為何判決支付“工資”?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4-01-06 瀏覽次數:455
2011年12月23日,YF建設有限公司與何某簽訂承包協議,將YF建設有限公司中標的某藥業辦公樓、廠房工程由何某承包施工,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1年11月28日。2011年11月底何某招用俞月飛至該工地從事安全員、資料員、保管員等工作。2012年8月31日,何某以項目負責人的名義出具證明,內容為“YF建設有限公司某藥業項目部管理人員俞月飛人工工資陸萬叁仟元小寫63000(已扣除預支工資)”。YF建設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鞠某在證明上以證明人的名義簽名。2013年1月21日,鞠某以承諾人的名義向原告出具承諾,內容為“承諾書(YF建設公司) 關于2012年9月10日之前工人工資公司簽字蓋章,于2013年1月8日支付余款,目前沒有兌現。現承諾2013年2月4日給付余款,如承諾不兌現,工人來了一切損失由公司負責。”其間,俞月飛收到30000元,余欠33000元。俞月飛于2013年9月向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資33000元、違法拖欠工資的賠償金33000元。該委員會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YF建設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俞月飛33000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原告不服,即訴至法院。
泰興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原告YF建設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被告俞月飛經濟損失33000元。
法院認為,建設工程承包單位YF建設有限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何某,何某招用了俞月飛,工程承包人何某向原告出具欠款證明、工程項目經理鞠某出具了還款承諾,現尚欠工資33000元,對此,YF建設有限公司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YF建設有限公司關于俞月飛與何某是共同內部承包人,因無充足證據證明,不予采納。YF建設有限公司認為該款應由何某承擔償還責任,法院認為,若YF建設有限公司認為其與何某之間有承包約定,其可以另行通過合法的方式向何某主張其權利。YF建設有限公司稱俞月飛在工作期間,未很好履行職務,不應當享有勞動報酬之說,因未提供充足的證據推翻欠款證明及承諾書,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