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本分的林老漢竟因出租房屋成了被告,租戶向自己索要租金11余萬元。近日昆山法院審結該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法院經調查審理最終駁回原告葉某的訴訟請求。

 

林老漢十年前自蓋沿街三層樓房一套,上附閣樓。該房屋一直分兩店面對外出租,一樓一間店面單獨出租,另一店面和樓上部分為一旅館。幾經轉手,2011年葉某接手經營該旅館。雙方租賃關系一直正常,直至今7月,葉某以合同約定“房租位置:春暉路675號一至四層;建筑面積362.93平(閣樓71.46平米)”為由,認為老林是將包含另一店面在內的房屋整體租給自己,故要求老林返還2011年至今另一門面房租金11.2萬元。

 

經法院現場踏勘及詢問周圍租客,證實該兩店面在葉某承租之前一直分租,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一至四層只是對位置的約定,不能證明標的為一至四層全部;其次全部一直四層則已超過合同約定面積;再次,按照交易習慣,兩店面一直分租,葉某只是承接旅館部分的權利義務,不包含另一店面。最終法院駁回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