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杰帶著自己剛滿5歲的兒子去找房子租住,看到顧偉家有空閑房子就停了下來,正在修理鏟車的顧偉就叫朱杰幫助自己修理鏟車,朱杰哪里知道這一幫忙就把自己活潑可愛的孩子撞進了醫院。

 

朱杰家一帶就要拆遷了,上午朱杰帶著自己的兒子小飛來到了大莊村,想要看看這一帶有沒有空閑的房子可供自己一家人居住。正好來到了顧偉家里。顧偉正在自己家的院子里修理他的那輛鏟車,鏟車可是自己吃飯的工具,但是一連好幾天,干活的時候怎么也啟動不來,就快成了“老爺車”了,所以吃完早飯顧偉就一個人擺弄自己的鏟車了。

 

朱杰看到有人在家,就問有沒有空閑的房子出租,顧偉只顧一個人修理鏟車,說話有一搭沒一搭的,正當朱杰要走的時候,顧偉叫住了朱杰父子兩,顧偉對朱杰說如果他肯搭把手估計就可以讓自己空閑下來的房子給朱杰住,朱杰停下了腳步,想著舉手之勞就同意。

 

朱杰看到顧偉修理車子很費勁也很愿意忙幫,顧偉自己上去發動鏟車,叫朱杰推下鏟車幫助鏟車發動,朱杰來到車后使勁推,可是哪知道鏟車不知道被誰掛上檔,一推就往前沖,站在鏟車前面的小飛,也來不及讓,就被鏟車撞到了。

 

小飛立即就被張杰和顧偉送到了縣人民醫院,經醫院診斷為腦震蕩,頂部頭皮擦傷,雙肺挫傷,左側第56肋骨骨折等。時候,顧偉寫下了一張條子,內容是自己愿意承擔全部責任,所有的費用由她負責。經過一段時間治療后,小飛出院了,花了醫療費有一萬多元,但是顧偉只支付了7000院。無奈朱杰作為小飛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顧偉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給付原告損失合計11662元(醫療費合計4062元,護理費:109*50/=5450元,住院伙食補助:19*18/=342元,營養費:109*12/=1308元,交通費5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相關費用。本案中,原告小飛被被告顧偉的鏟車所傷,被告顧偉應承擔賠償責任,且被告顧偉在原告小飛受傷后出具給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朱杰一份證明,表明被告愿承擔原告的醫藥費,該份證明系原、被告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另外,被告出具給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證明中雖載明原告事故責任由被告承擔,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參與鏟車的維修且作為原告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義務也有過錯,應減輕被告顧偉的賠償責任,故原告因受傷產生的各種費用除醫療費以外應由被告承擔70%為宜。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但沒有票據,因原告系居住在鄉下,治療時需監護人陪伴,且治療地點是在縣城城區內醫院,故本院酌定交通費為300元為宜。本院確認原告小飛的損失為:醫療費11062元、護理費109*50/=54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15/=285元、營養費29*12/=348元、交通費300元,以上費用合計17445元,被告顧偉應賠償醫療費4062元(總額11062-已支付7000元)、其他費用4468.1元(總額6383*70%),故被告顧偉應賠償原告小飛各項損失合計8530.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顧偉賠償原告小飛各項經濟損失8530.1元,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小飛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