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餐不為吃 目標是騙車!
作者:朱美鳳 常志飛 發布時間:2014-01-03 瀏覽次數:448
近日,泰興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詐騙案。被告人劉某的騙術并不高明,卻能讓幾家飯店的老板頻頻中招,全因他抓住了受害人的心理。
2012年4月的一個上午,被告人劉某來到常州市天寧區紅梅街道附近的十字路口,以幫其到泰興拉貨為由,臨時雇傭駕駛貨車為業的陶某。當天中午,被告人劉某乘坐陶某駕駛的貨車來到泰興。劉某謊稱先吃午飯再拉貨,將陶某帶至泰興市濟川街道大慶東路某飯館。點了一桌的飯菜后,被告人劉某叫來了老板毛某,謊稱尚有其他人前來就餐,需要借用摩托車去接人。老板不疑有詐,立即將自己的大運牌二輪摩托車1輛(價值人民幣2952元)借給了他。隨后被告人劉某駕駛該摩托車至泰興市張橋鎮,又以租車去常州拉貨為名,與駕駛貨車為業的黃某取得聯系,并以該摩托車為抵押,向黃建梅借得人民幣750元,后至常州逃匿。
歸案后,被告人劉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經查明,報告人劉某利用類似的手段向另一位飯店老板陳某騙得鈴木牌二輪摩托車1輛(價值人民幣4939元),并銷贓至泰興市某摩托車修理部,得贓款人民幣8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詐騙罪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泰興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法官后語:隨著詐騙案件頻發,人們對各種各樣的詐騙手法已經有了一定的警惕性,騙子也開始變換新招術。在本案中,騙子精心設計了一個騙局,還邀請了完全不知情的“托”,可謂用心良苦。但是,騙局千變萬化,目的卻只有一個——騙取錢財。法官提醒廣大市民,臨近年底,也是騙子活躍的時間,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持清醒的頭腦巧妙應對,以免使個人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