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之爭 “法”“俗”明斷
作者:陳茜 發布時間:2014-01-03 瀏覽次數:630
老父親早年在自家的宅基地建了三間平房,如今兩個兒子分家因該房屋所有權歸屬引發爭議。口頭分家協議效力如何?農村土地登記不明,風俗習慣能否成依據?這一復雜的所有權確認糾紛近日在興化法院西鮑法庭終獲平息。
1988年,顧老夫婦砌建了本案的訟爭房屋。當時,兩個兒子均未成年。上世紀90年代初,家里決定買船搞運輸,之后老大夫妻二人一直開船跑生意。幾年后,小兒子也到婚嫁年齡,于是家人共同商議分家,由老大得船,老二得房,分家后兩家人各自生活。今年,長期外出打工的老二回家后發現,房屋已被老大所占,故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
庭審中,父親作為第三人,確認曾口頭協議分家,原告小兒子也請分家時在場的幾位親戚長輩到庭作證,證明口頭分家事實。經查,該房屋的所有權登記為父親所有,農村地籍登記則在大兒子名下。
法院審理認為,該房為第三人顧老夫妻的共同財產,第三人夫婦作為該房的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該房產。現顧老及原、被告的舅舅、外祖父、祖父均證實分家時,訟爭之房已分給小兒子。訟爭之房的地籍登記表雖登記在大兒子名下,但地籍登記表非確認房屋產權歸屬的合法依據,故訟爭之房應歸小兒子即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