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對一起離婚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結婚十年,吵吵鬧鬧,賭氣離家出走后步入重婚歧途,嚴重傷害家庭的張娟終于嘗到了苦果——被判決離婚,失去了孩子的撫養權的同時,還因對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被判決賠償丈夫精神損失10000元。

 

父母“逼婚”,埋下感情隱患

 

1999年,在鄉鎮機關工作的22歲的史強經人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小5歲的張娟。雖然初次見面感覺良好,但隨著接觸多了,史強發現張娟脾氣比較暴躁,難以相處,開始慢慢對其產生了反感。但是,在父母期望的壓力下,也時冷時熱的勉強交往了3年。2002年,考慮到兒子已經26歲,按照鄉鄰的看法算是大齡青年了,在村上惹人閑話,史強父母便催促史強快點結婚。在父母的再三催促和勸說下,史強勉強與張娟在老家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婚禮,領了結婚證。兩人婚后生活并不如意,經常為家庭瑣事而爭吵。兒子的出生也沒為家庭爭吵劃上句號。

 

離家出走,竟與他人同居

 

家庭爭吵繼續,隨著小孩成長,張娟沒有將心思用在改善夫妻關系和相夫教子上,而是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集中在網上與人聊天交流,網絡成為了生活瑣事和夫妻不和宣泄的窗口,對方的耐心開導、好言安慰,張娟深受感動。漸漸的,網絡聊天也有了曖昧的味道,越來越挑逗露骨。這種曖昧也不自覺的融入了張娟的日常生活中。事實上,史強也并非沒意識到妻子的不良行為,雙方也一度為此發生吵打,張娟父母也多次批評教育張娟,但考慮到張娟在父母多次批評教育下有所收斂以及孩子未來成長,史強也就沒有深入追究。然而事情并未結束,受到了父母的批評的張娟,認準史強的懦弱與告密,生活中處處針鋒相對。201110月,又一次激烈的爭吵中,張娟直接離家選擇到縣城某飯館打工,開始與史強分居的生活。

 

飯館打工,忙碌之余,張娟和飯店老板趙進慢慢熟悉起來。當時趙進離婚不久,同樣空虛的他知道了張娟的經歷后,在工作中對張娟頗為照顧,生活上也經常噓寒問暖,漸漸地產生了好感的兩人,感情迅速升溫,張娟心中也已認定趙進就是她的對象,至于還存在婚姻關系的史強已經是過去時了,反正也沒有感情。期間史強多次與張娟電話聯系并通過親戚說話請求在飯館打工的張娟回家生活,但是陷入感情漩渦的張娟均置之不理,還隱瞞了與趙進的關系。201212月,張娟與趙進雖沒有舉行結婚儀式,但已公開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周圍鄰居則聲稱自己已經離婚。20139月張娟與趙進的女兒出生。

 

東窗事發,婚姻走到盡頭

 

由于張娟一直沒有回家,史強千方百計的探尋原因,在別人不經意的提醒下,史強想到了查通訊記錄找人的方法。通過關系,史強將張娟自2011年以來的通訊記錄全部調查出來審查,發現張娟與其中一個電話號碼經常聯系,有時候電話一打就是幾個小時,尤其是夜間通話頻繁。經過多番打聽,今年10月份,史強終于知道了張娟在分居后遲遲不愿回家是因為背著他在外另有新歡,這個新歡就叫趙進。兩人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近一年時間,共同生活期間還生下一名小孩。事情慢慢傳開以后,史強成為了別人茶余飯后閑聊的話題,連還在上小學的兒子在學校也被人取笑,抬不起頭。自尊心深受打擊的史強怒不可遏,本想狠狠教訓兩人一頓,但在家人的多番勸說下,斟酌再三,還是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1022日,在委托代理人經過充分調查取證后,史強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張娟離婚,并要求獲得撫養兒子的撫養權,被告給付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6萬元。

 

夫離子散,賠償損失1

 

案件審理中,通過自己家人知曉史強起訴的張娟,立馬慌了起來,主動到法院領取訴狀副本和傳票,想要看看對方究竟是什么想法。

 

然而,在1112日的庭審中,被告張娟在定好的時間未出庭應訴,電話也關機。經過審查,之前通知的開庭時間充分保障了被告張娟的權益,張娟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答辯,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缺席審理條件,法院依法缺席開庭。

 

庭審中,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被告張娟與趙進的通話記錄10本,厚厚的通話記錄本證實兩人自2011年就相互電話、信息頻繁;還提供原告律師對張娟的談話筆錄,筆錄中張娟也承認了自己在未與史強離婚的情況下即與趙進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小孩,但認為史強只是前夫,兩人已經不存在婚姻關系,就是離婚證沒有辦理而已。

 

法院經審理確認了被告張娟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生育的事實,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人同居等情形的調解無效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準予離婚。經過征詢婚生子意見,其表示長期沒有見到媽媽,也不愿意跟媽媽在一起,愿意同爸爸史強一起生活,法庭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婚生子由原告史強撫養,被告張娟給付撫養費。同時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本應互相忠實、尊重,但被告張娟卻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與他人在灌南縣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為給原告造成嚴重傷害,原告史強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但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被告的過錯程度、具體情節等,法院最終酌定損害賠償數額為1萬元。

 

這段痛苦的婚姻經過法院判決也終結了,到頭來,連親生兒子都嫌棄,不知道犯了錯誤又不敢面對、選擇逃避張娟有何感想。尚未離婚即與他人長期同居,以身試法,不但為家人、社會不能容忍和接受,還因其違反我國《婚姻法》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要承擔離婚損害賠償。(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