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我的錢全給你 分手后,不還我錢上法庭
作者:吳婷 發布時間:2013-12-31 瀏覽次數:453
相愛時甜言蜜語,承諾“我養著你”、“我賺的錢全是你的”,分手后卻反目成仇,要求曾經的戀人將錢都返還給自己。近日,丹徒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法庭上,曾經繾綣恩愛、甜言蜜語的戀人如今為了錢對簿公堂。
丹徒區上黨鎮的許勤(化名)年輕漂亮,21歲的她是村里有名的美人,也是很多青年追求的對象。2009年4月,許勤在鎮江一飯店打工期間,認識了來就餐的陳浩(化名)。28歲的陳浩是某銀行的職員,家境較好,一直沒有遇到心儀的女孩。在認識許勤后,陳浩被她的美貌吸引,展開了強烈的追求攻勢,很快兩人就墜入愛河,并同居到一起。因為心疼女友,也因為介意女友飯店服務員的身份,陳浩向許勤提出,希望其辭掉工作,反正自己賺的錢足夠二人的開銷。為表誠意,陳浩還當即取出自己的工資卡交給許勤保管。許勤聽說陳浩愿意“養”自己,欣然接受了這個提議,辭去了工作。許小姐的好朋友們知道后,都紛紛表示很羨慕許勤找到個有錢的男朋友,可以享福了,許勤也暗自得意自己有眼光,有福氣。
然而幸福的生活并沒有持續太久,自許勤辭掉工作和陳浩同居在一起后,兩人之間的矛盾開始顯露出來。陳浩受過高等教育,家庭條件也很好,而許勤出身農村普通家庭,讀完技校后就出來打工,兩人并無相投的志趣。加上陳浩的朋友話里行間總是透露出對許勤的輕視、陳浩也總是一副看不起許勤的親友的態度,讓許勤覺得非常傷心。而陳浩也越來越覺得兩人之間的差距太大,根本不適合走到一起。
2012年3月,陳浩向許勤提出分手,同時,陳浩提出,在二人同居期間,許勤花銷太大,每個月都將陳浩工資卡上的錢取光,并且總是提出要這要那,陳浩算了一下,兩年多的時間里許勤一共取走了自己卡上的18萬元錢,還跟自己索取了近5萬元的財物,現在兩人分手,希望許勤適當返還一部分錢。許勤則表示,當初是陳浩自己提出要“養”自己的,為此自己還辭去了工作,現在陳浩提出分手,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傷害不說,居然還要求自己返還戀愛期間的花銷,許勤表示不能接受。許勤收拾了自己的東西,將陳浩的工資卡留在陳浩家,自己則搬回了上黨的家中。
2012年5月,許勤收到丹徒區人民法院寄來的訴狀,陳浩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歸還在戀愛中花費掉的10萬元錢。
庭審中,許勤認可自己的確是曾拿陳浩的卡取錢,但取出的錢都是用于兩人的共同生活,這也是陳浩自己的意思,自己并沒有為此獲取到利益。所以陳浩的訴訟請求自己不認可。而陳浩則表示,許勤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取走的所有工資,所以自己要求許勤返還這些錢。
法官告知陳浩,如果陳浩認為許勤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取走了他的工資,則許勤的行為涉及了刑事犯罪,在民事訴訟中無法處理,陳浩可撤訴后到公安報案。陳浩隨即改口,稱自己雖然知情,但兩個人的生活開銷根本用不到那么多錢,許勤一定是將錢私吞了,現在自己也只是要求許勤返還一部分,要求并不過分。
法官審理后認為,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項: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受到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而在本案中,陳浩將卡交給許勤是自愿的,對于其用途是明知的,并且有很明確的目的,就是希望討許勤的歡心,并用于雙方的共同開支,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具備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且在男女雙方的交往中,彼此投入一定程度的感情、付出不同程度的財力都是合乎常理的,不能簡單以不當得利衡量雙方的得失。
近日,丹徒法院作出判決,依法駁回了陳浩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