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機動車方被判全賠
作者:葉飛、時良敏 發布時間:2013-12-31 瀏覽次數:627
最近,“禮讓斑馬線”的行動在很多城市舉行,其實,禮讓斑馬線,不僅是交通文明的表現,更是有著保護安全實際的考慮。近日,泰州高港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路口發生碰撞,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機動車被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13年3月22日上午,嚴某駕駛的小型客車沿泰州高港大道由南向北直行,途經振興大道路口時,與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電動車駕駛員曹某身受重傷,一個月后,曹某經醫治無效死亡。事故本身并不復雜,然而,責任如何劃分,卻成了大難題。據泰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二大隊處理本起事故的民警介紹:事故經過,包括事故證據都是很明了的,唯獨就是事發十字路口的紅綠燈沒有監控,不能證明是哪一方闖紅燈。于是,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表明“因事故發生時該路口交通信號燈情況無法查清”,故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就損失賠償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無奈之下死者曹某家屬遂嚴某以及嚴某所在公司、車輛保險公司一并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80多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受害人曹某已死亡,庭審中原、被告均未能提供事故發生時的相關證據,法院只能依據交警二大隊事故卷宗中僅有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來考察事故責任認定問題。對嚴某駕駛小型客車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曹某發生相撞事故這一事實,交警部門作出認定,庭審中當事人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看,被告嚴某駕駛的車輛在正常的行車路線上,曹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則倒在十字路口的中間,但相撞后電動自行車發生位置偏移也在情理之中,故也不能就此認定曹某未按正常路線行駛。而事發時交通信號燈情況如何、曹某的電動自行車車頭與客車車頭左側相撞是避讓不及還是主動撞上等事實的認定對責任認定均有著直接影響。由于事發時路口交通信號燈情況無法查清,對其他事故發生時的相關事實又無證據證明,法院認為,對本起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但即使是曹某闖紅燈,被告嚴某也有慢速通過路口并謹慎駕駛、注意觀察路面情況以及遇有情況正確操作的義務,故可以排除被告嚴某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的情形。對民事賠償責任的確定,法院認為,受害人曹某作為非機動車方,在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應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被告嚴某事發時系執行職務行為,被告嚴某不需承擔賠償責任,應由嚴某所在單位承擔責任;另事故車輛小型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項目及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方的損失先行賠付,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嚴某所在單位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經逐項核算,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為856426.64元。據此,高港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的規定,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621100元,仍有不足部分235326.64元由被告嚴某所在單位承擔。
判決結束后,雙方均沒有上訴。
法官析法:機動車相對于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來講,它是屬于一個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在立法上也就傾向于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利益。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應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