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南通市中級法院與南通市檢察院聯合出臺《關于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統一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妥善處理環境保護案件,深入推進全市生態文明建設的司法保障工作。

  為依法嚴懲污染環境違法犯罪及環境保護領域的瀆職、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切實糾正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追究等突出問題,《意見》要求法院在審理環境保護行政、民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處理;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污染環境犯罪的立案監督,切實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加強對污染環境刑事審判監督,重點監督糾正有罪判無罪、量刑畸輕畸重等問題;重視生態環境領域民事申訴案件的辦理,對符合法定再審條件的依法及時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加強對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訴訟案件的監督,促進案件依法公正判決,督促環保行政主管機關全面正確履行職責,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檢察院應當建立重大案件協商、日常案件通報、聯席會議和聯絡員制度,對重大影響、敏感、復雜的污染環境案件進行掛牌督辦,提升案件辦理效果。

  《意見》要求法院、檢察院應當與環保機關、財政部門等加強溝通,共同探索建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將公益訴訟中民事賠償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罰金等納入公共性環保專用基金,專門用于支持環保公益行動和環保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