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合理時間”方能認定工傷
作者:楊守東 王文睿 發布時間:2013-12-30 瀏覽次數:550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徐州市銅山區勞動部門卻對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的張茜(化名)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張茜的家人不服該決定,通過行政訴訟把勞動部門告上法庭。
12月26日銅山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判決書顯示,法院支持了勞動部門意見。帶著疑問,記者就此案進行了采訪。
在采訪中張茜的家人稱,張茜是某家具公司的銷售部員工,2011年3月13日,她像往常一樣從單位回家,騎摩托車在下班途中的一處必經之路被一輛廂式貨車撞倒,經過搶救無效后離世,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勞動部門卻出具證據描述了更加詳細的經過:當天17點30分,張茜從位于中山北路的單位正常下班,下班后她沒有直接回家,而是邀請同事繞道至某大型超市購物、用餐直到19點30分。此后又到某大廈等候朋友下班,20點30分與朋友見面后共同回家。在途中,張茜的摩托車出現了故障,她將車停在行車道予以處理,21點30分,在修理摩托車的過程中,一輛貨車將她撞倒。
也就是說,從張茜下班到發生交通事故已經過去了整整4個小時,那么這種情形為何不能認定為工傷呢。
銅山法院認為,雖然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該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應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而張茜繞路去超市購物、等候朋友下班等行為耗時4個小時,已經明顯超出了“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范圍,不屬于應當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故而勞動部門根據張茜工友的證言、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證據對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決定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銅山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收取原告訴訟費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