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無證出借車輛 發(fā)生事故車主擔責
作者:王歡 發(fā)布時間:2013-12-30 瀏覽次數(shù):420
張某與小張是叔侄關系,平日一向相處融洽,感情較深。兩年前張某的車輛報廢,其后一直沒有開車,駕駛證也過期未檢驗。2013年5月,張某找到侄子小張,稱有急事要借用小張的車輛,小張想張某雖然沒有駕駛本但是個老司機了,借車用一趟也不會出什么事,就將車借給了張某。張某駕駛小轎車行駛至海淀區(qū)某路口時與郝某的車輛相撞,張某、郝某均受傷,兩車損壞。
事故發(fā)生后,交通管理部門查明張某使用超過有效期駕駛證,另外在經(jīng)過沒有交通信號燈及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瞭望及避讓右方道路的車輛先行,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邵某將張某、小張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車輛損失及醫(yī)療費等近四萬余元。
案件審理中,張某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同意賠償邵某的合理損失,但是稱其無固定收入,沒有賠償能力。小張則為屢屢自己“喊冤”,稱其出于情義出借車輛給叔叔張某,并沒有收取費用,對車輛的使用沒有取得任何利益,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小張明知張某不具有合法駕駛資格仍將車輛借給張某某,車輛使用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小張對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應當對邵某的損失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隨著車輛作為奢侈品功能的逐漸消失,其使用功能已經(jīng)占據(jù)主要地位,故借車使用在親屬、朋友、同事間已經(jīng)成為很平常的事情。一般情況下,能夠相互借車使用的人,也是關系相對比較密切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往往忽略對借車人駕駛資格等的注意,這種忽略也易使機動車所有人的出借行為對損害發(fā)生具有過錯,一旦發(fā)生事故,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建議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對自己購買的車輛的性能以及使用盡到更大的注意和保管義務,避免“想不到”的損失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