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大米是遼寧省盤錦市特產,中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史料記載,1907年盤錦開始水稻種植。1928年,張學良創辦了“營田股份有限公司”,開創了東北地區水稻生產機械化的先河。因產地環境優越,栽培歷史悠久,所產大米以外觀品質好、加工品質好、理化性質好、食味品質好、衛生品質好五大特點而成為響譽全國的優質產品。然而,2013年,盤錦市大米協會為維持其產品的“正統”地位,到江蘇省打了一場引起大米銷售行業廣泛關注的官司。

 

20131228日,隨著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畫上句號。法院判決徐州人和居食品廠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商品,賠償盤錦大米協會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00元。

 

盤錦大米遭遇仿冒

 

盤錦大米協會是第3514579號“盤錦大米PANJINDAMI及圖”(附圖一)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0類大米,注冊有效期自2004年3月28日至2014年3月27日止。盤錦市人民政府20041222日以盤政辦發[2004]103號文對該商標的使用發布了《盤錦大米證明商標管理實施細則》,對使用該證明商標的盤錦大米原產地域范圍規定為:盤錦市現有所轄大洼縣產區、盤山縣產區、興隆臺區產區和雙臺子區產區,地理位置在北緯4027分至29分,東經12125分至12230分之間;同時對如何使用該證明商標作出相應的規定。          

 

2011年11月7日,盤錦大米協會代理人在公證人員陪同下以42元每袋的價格購買5公斤裝“希美”牌“盤錦大米”一袋,并索取了發票,發票上加蓋有沃爾瑪徐州店的公章。該產品外包裝袋上突出標注“盤錦大米”四字,同時有“希美XIMEIR”(附圖二)標記,并在產品說明部分標明產品名稱盤錦大米,原產地遼寧,制造商為人和居食品廠。

 

2011年11月25日,盤錦大米協會的代理人向沃爾瑪徐州店、人和居食品廠分別發出律師函,稱沃爾瑪徐州店銷售涉案商品,以及人和居食品廠生產并在三家商店、超市銷售的大米擅自在外包裝上突出使用“盤錦大米”四字,均為侵犯盤錦大米協會商標權利的行為,并分別要求沃爾瑪徐州店及人和居食品廠在收到律師函后就損害賠償事宜協商解決方案。沃爾瑪徐州店和人和居食品廠收到律師函后并未與盤錦大米就上述事宜進行商談,但沃爾瑪徐州店在收到律師函后下架了涉案商品。隨后,盤錦市大米協會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徐州人和居食品廠、沃爾瑪(江蘇)商業零售有限公司徐州解放路分店(以下簡稱沃爾瑪徐州店)、沃爾瑪(江蘇)商業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爾瑪江蘇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人和居食品廠在一審時一再聲稱其所銷售大米來自盤錦地區,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庭審激辯各執一詞

 

庭審時,盤錦大米協會訴稱:其系第3514579號注冊商標“盤錦大米 PANJINDAMI及圖”的專用權人,核準使用的商品為稻米、米,200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上述商標屬證明商標,其對該商標的使用制定了《盤錦大米證明商標管理實施細則》,明確了可使用盤錦大米證明商標的盤錦大米原產地域范圍,且對如何使用該證明商標作出相應的規定。該商標的核心也即最具有識別力及影響力的部分是文字“盤錦大米”,該商標因其長時間、廣范圍的使用,以及商品的突出特點,深受消費者的歡迎和喜愛,在大米銷售市場及相關公眾中形成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2011118日,盤錦大米協會的代理人在沃爾瑪徐州店購買了標注注冊商標核心部分“盤錦大米”的大米,根據外包裝標注,生產商為人和居食品廠。人和居食品廠未經授權在其生產的大米外包裝袋上突出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文字,沃爾瑪徐州店及沃爾瑪江蘇公司未經任何審查銷售涉案侵權商品,均嚴重侵犯了盤錦大米協會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盤錦大米協會代理人于20111125日致函人和居食品廠、沃爾瑪徐州店及沃爾瑪江蘇公司,嚴正警告相關行為,要求停止侵害,但人和居食品廠、沃爾瑪徐州店及沃爾瑪江蘇公司置之不理。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請求判令人和居食品廠、沃爾瑪徐州店及沃爾瑪江蘇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商品;共同賠償盤錦大米協會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

 

人和居食品廠答辯稱:人和居食品廠從遼寧盤錦進了大米,分裝后使用自己的包裝袋,包裝袋上有人和居食品廠合法注冊的“希美”商標。盤錦大米協會的注冊商標是組合商標,包括漢字、拼音、圖形,最主要的是指定了顏色,而人和居食品廠的大米包裝袋上使用的“盤錦大米”四字與注冊商標存在較大差異,不構成近似,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導致混淆。即使侵權成立,盤錦大米協會所訴20萬元賠償數額過高,其不存在惡意侵權,共印制包裝袋供應幾百公斤大米,所得利益只有幾千元。盤錦大米協會在徐州沒有銷售盤錦大米,也就無從談到損失。綜上,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沃爾瑪徐州店、沃爾瑪江蘇公司答辯稱:盤錦大米協會的商標是文字、拼音、圖形與顏色組合體,本案中沃爾瑪銷售的系“希美”牌大米,袋上印有“盤錦大米”四個字,盤錦是地名,大米是通用名稱,人和居食品廠生產的大米是從盤錦進得,在米袋上如實標識產地盤錦,不存在誤導公眾。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商標注冊權人無權禁止他人使用通用名稱。即便涉案產品是侵權產品,其銷售該產品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責任。請求駁回對沃爾瑪徐州店和沃爾瑪江蘇公司的所有訴求。

 

地理標志受到保護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商標是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即系證明商品原產地為遼寧省盤錦市,且商品的特定品質主要由遼寧省盤錦市的自然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盤錦大米協會作為該商標的注冊人,對于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應當允許。即便相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向盤錦大米協會沒有提出使用該證明商標的請求,但其大米確實產于遼寧盤錦,也有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中地名的權利。對于其商品并非產于遼寧盤錦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商品上標注該商標的,盤錦大米協會則有權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證明商標權利的責任。

 

雖然人和居食品廠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盤錦大米”與涉案商標不完全相同,但由于“盤錦大米”包含涉案商標的文字部分,且人和居食品廠在涉案商品上以突出方式進行標注,會使相關公眾據此認為涉案商品系原產于遼寧盤錦的大米。故而,如果涉案商品并非原產自遼寧盤錦,盤錦大米協會則有權禁止人和居食品廠以涉案方式使用證明商標,并據此追究人和居食品廠的侵權責任。本案中,人和居食品廠向法院提交的相關證據不能證明其生產、銷售的涉案商品原產地為遼寧盤錦的情況下,其在涉案商品上突出標注“盤錦大米”的行為,不屬于正當使用,構成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就此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盤錦大米協會要求人和居食品廠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主張于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應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聲譽、人和居食品廠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情節、涉案商品的售價、銷售地點以及盤錦大米協會為訴訟支出的公證費、合理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沃爾瑪徐州店作為涉案商品的銷售者,能夠證明其銷售的涉案商品來自人和居食品廠,且在收到盤錦大米協會的律師函后下架了涉案商品,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沃爾瑪徐州店已經下架了涉案商品,故對盤錦大米協會要求沃爾瑪江蘇公司、沃爾瑪徐州店停止侵權的主張,亦不再處理。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人和居食品廠不服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人和居食品廠關于其不構成商標侵權,一審判決確定賠償數額偏高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點評:本案主要涉及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后,可使用的人員及商品范圍問題。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由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作為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具有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體現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特征的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但對于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因此,證明商標的實際價值就是為了讓社會相關公眾能夠正確區分某一具有特定品質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從而保證相關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接受的服務與證明商標所標示的特定產品、服務的質量相符,從而既保證證明商標所蘊含的商譽,也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證明商標注冊人的權利核心即是保有、管理、維持證明商標,允許其產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所標示的特定品質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并監督證明商標使用者不能違反證明商標的使用目的,當然也有權禁止各種侵害證明商標權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2款中的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

 

本案中,因遼寧省盤錦市具有特定的自然、地理因素,出產于該地區的大米具有特定的品質,盤錦大米協會遂以大米原產地盤錦作為地理標志申請證明商標,并獲準注冊涉案商標“盤錦大米”。如果相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并非產于遼寧省盤錦市,其在商品大米上使用與涉案證明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盤錦大米協會有權禁止使用,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證明商標權利的責任。

 

人和居食品廠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所生產的涉案商品大米的原產地來自遼寧省盤錦市,同時,其在涉案商品包裝袋上標注使用“希美”商標,又使用“盤錦大米”文字,因該文字被以突出方式標注使用,已經起到標識大米來源的作用,具有商標性使用的效果,會使相關公眾據此認為涉案商品大米系原產于盤錦市。在此情況下,其在涉案商品上突出標注“盤錦大米”文字的行為,不屬于正當使用,構成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就此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故而,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