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健全的農村罪錯少年幫教機制
作者:徐劍鋒 發布時間:2012-06-18 瀏覽次數:545
1996年6月頒布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社會,學校和家庭各方面對曾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亦稱之為罪錯少年)應予以幫教。由于起步早城市中對罪錯少年的幫教落實較好,而在廣大農村由于種種原因對罪錯少年的幫教落實卻長期處于空白狀態。大量罪錯少年流落社會,存在著再次犯罪的隱患。該現象應引起有關方面高度重視,建立健全農村罪錯少年的幫教機制刻不容緩。
筆者認為農村罪錯少年長期處于幫教空白狀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社會對農村未成年人犯罪重視程度不夠。長期以來公眾目光聚焦于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現象的探討研究,認為農村未成年人性情質樸,生活環境相對單純,農村未成年人犯罪率較低等等,進而忽視了農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以及在機制上的設置。再者受長期以來形成的重預防輕幫教思路的影響,我們幾乎聽不到有關農村罪錯少年的幫教的聲音。
二,廣大農村缺乏專門的罪錯少年的幫教機構設置,幫教責任難以落實。首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罪錯少年的幫教機構設置規定過于原則,僅規定了社會,學校和家庭各方面對罪錯少年應予以幫教,但具體幫教機構如何設立卻留下了一塊立法白地。其次對于農村而言,有權對罪錯少年進行幫教的主要機構如公安局派出所長期為治安等工作所累,難以對罪錯少年進行有效的幫教。最后,在農村基層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責職中也缺乏對罪錯少年進行有效的幫教設置。
三,重返社會后,農村罪錯少年流動性較大,難以形成統一歸口管理。農村罪錯少年在重返社會后,一般難以再返回學校,迫于社會的壓力和生存需要,往往立即投身社會,從事低等技術要求的工作,而這些低等技術要求的工作競爭較為激烈,工作穩定性差。其自身原因也決定了一般幫教機構難以對這些罪錯少年進行有效的幫教。
鑒于以上原因,筆者認為,有必要對農村罪錯少年的幫教工作進行反思和改革,構建起符合實際的農村罪錯少年的幫教工作機制。
一,要堅持黨委領導下的幫教工作體系。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歷來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在目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罪錯少年的幫教機構設置仍處于立法白地的情況下,堅持黨委領導下的幫教工作體系,有利于幫教工作的協調和開展。解決社會,學校,家庭各管一段,公檢法各司其職幫教工作松散無力的局面。
二,嘗試建立起以村委會為主要幫教責任人的長效幫教工作機制。村委會是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由村委會擔任主要幫教責任人有以下三個優越性:(1)村委會委員皆是由當地有威望的村民擔任,他們思想進步,有一定的群眾工作經驗,而且他們熟悉這些當地罪錯少年的情況,容易找到他們問題的癥結所在,工作效果明顯。(2)農村村委會網絡建立完善,便于對這些罪錯少年就近進行幫教,出現問題可以及時解決,解決了幫教中常出現的幫教對象遺漏現象。(3)由村委會幫教更趨人性化操作理念。村委會的性質是群眾組織,不具有公力性。罪錯少年重返社會后他們也是普通公民,解除公力機關對他們的帶有強制色彩的幫教,尊重其人格,改由群眾組織進行教育幫教更具有人性化意味。
三,探討建立民政部門扎口管理的幫教管理制度。賦予政府民政部門對主要幫教責任人村委會進行業務指導權,對幫教中出現的典型或疑難問題予以解答權。或者適時介入權等。這樣既可以強化對罪錯少年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又可以引導村委會的幫教工作使之更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