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行騙又偷盜 源于父母疏管教
作者:瞿學林 發布時間:2013-12-27 瀏覽次數:421
日前,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作出一審判決:1、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韋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韋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決定執行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2、禁止被告人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進入網吧等營業性游戲場所。
2013年7月至8月期間,今年17歲的被告人韋某某在鹽城市亭湖區南洋鎮曙光大道東方雅居小區、律君網吧、慶豐網吧等場所,以借用為名,詐騙作案4起,騙得被害人張某等人電瓶車四輛,合計價值人民幣6260元。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韋某某又在鹽城市城南新區商業街纖韻網吧,趁被害人祁某某熟睡之機,采取順手牽羊等手段,竊得被害人祁某某放在電腦桌上的摩托車鑰匙,后在該網吧樓下,采用鑰匙開鎖等手段,竊得被害人祁某某雅馬哈牌摩托車1輛,價值人民幣7120元。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告人韋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上述盜竊事實。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韋某某將騙得的電動車銷贓得幣1000余元用于網吧上網等。案發后,公安機關追繳雅馬哈牌摩托車,被告人韋某某退賠人民幣626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法院在審理中了解到被告人韋某某出生于普通農村家庭,系獨子,自幼隨父母生活,父母以務農和打臨工為生,經濟條件一般。被告人韋某某初中沒有畢業又去職高學習,因無心學業,十余天后便輟學在家。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且又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暨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韋某某犯盜竊罪暨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韋某某因涉嫌詐騙犯罪被抓捕歸案后,如實供述詐騙罪行以及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行,對所犯的詐騙罪可以從輕處罰;對所犯的盜竊罪以自首論,亦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韋某某已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韋某某一人犯有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關于被告人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韋某某犯罪時不滿18周歲、其盜竊罪系自首、詐騙罪系坦白、積極退贓等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韋某某走上社會后在外游蕩,喜歡至網吧上網,沉溺于網絡游戲。被告人韋某某父母年事已高,文化程度較低,平時忙于生計,無足夠精力對其管教。被告人韋某某貪玩,受不良習氣影響,加之法律意識淡薄,以致走上了犯罪道路。通過庭審教育,被告人韋某某對自己違法犯罪行為的危害性有了進一步認識,愿意改正。被告人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表示今后對子女加強管教,請求法院從寬處理。被告人韋某某系初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并參考社區矯正機構建議適用非監禁刑的意見,可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宣告緩刑。鑒于被告人韋某某網絡游戲成癮,本案犯罪所得主要用于網吧上網,且作案多發生于網吧,為加強對被告人韋某某的監管,促進其教育矯正,法院依法決定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網吧等營業性游戲場所。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