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偉因為做生意欠下8萬元債務,被債主非法拘禁要求賣腎還錢,為了逃離虎口,劉昌偉從被拘禁的賓館4樓窗戶跳下,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身亡。614日,徐州鼓樓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夏言、郭敬明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和八年。

 

欠債不還被催要

 

20115月,35歲的劉昌偉因做奇石生意向夏言借款12萬元作為周轉資金,后因奇石市場不景氣,欠夏言的錢仍有8萬元沒有還清。夏言多次找劉昌偉催要,劉昌偉實在拿不出錢來,就開始有意躲避。20111016日夏言終于用別的手機撥通了劉昌偉的電話,劉昌偉答應見面談談,并約好晚上7點見。夏言正好當天約了朋友郭敬明以及徐開城(另案處理)等人晚上一起吃飯,和劉昌偉見面的地點就選在了飯店附近的橋頭。

 

被迫簽賣腎協議

 

席間夏言去約見地點將劉昌偉帶到飯店,對劉昌偉說:“你有錢就還錢,躲什么躲。”說著拿出欠條要劉昌偉還錢,劉昌偉表示確實現在沒有能力還錢。夏言說:“你欠錢也不是辦法,得想辦法把錢還上,要不你把腎賣了,一個腎能賣十幾萬,還了我的錢,還能剩下一些錢。”郭敬明也附和:“廣州那邊賣腎很方便,速度也快,一個腎也不影響生活,還了錢都沒心思了,趕緊去那邊賣了。”夏言從車子里拿出紙和筆讓劉昌偉寫賣腎協議。劉昌偉就在紙上寫了由于欠款自愿賣腎,并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被拘禁跳樓身亡

 

吃飯結束后,夏言對郭敬明和徐開城說:“不能讓劉昌偉走,你們住賓館把他帶走看著,別讓他跑了。”郭敬明和徐開城就把劉昌偉帶到了一家賓館。夏言特意打電話囑咐郭敬明用劉昌偉的身份證開房,但劉昌偉只帶了駕駛證,賓館說需要身份證,郭敬明就用自己的身份證登記住宿信息開了間房。凌晨1點鐘左右,郭敬明在房間里又接到夏言的電話,說讓郭敬明不要打人,看住別讓人跑了就行,并讓劉昌偉接電話,告訴劉昌偉準備好第二天去廣州賣腎還錢。

 

劉昌偉當時坐在離窗子很近的位置,接完電話就打開窗子往外跳,郭敬明和徐開城只抓住了劉昌偉的衣服,兩人眼睜睜地看著劉昌偉墜落窗外。等兩人和賓館經理到樓下的時候,劉昌偉斜躺在地上已經血肉模糊,賓館服務人員撥打了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因為傷勢過重,20111017日凌晨2點,懼怕賣腎的劉昌偉最終還是離開了這個世界,經法醫鑒定,劉昌偉系高空墜落致嚴重顱腦損傷合并多臟器破裂出血死亡。

 

非法拘禁被判刑

 

送劉昌偉到醫院后,郭敬明和徐開城因為害怕承擔責任,就跑了出來,并報告夏言說明劉昌偉跳樓了。三人起初很驚慌,冷靜下來后,夏言、郭敬明分別于20111018日、1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1124日兩人被依法逮捕,檢察機關于2012412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昌偉與被告人夏言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屬于民事糾紛,并不構成被告人實施犯罪的理由,夏言完全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而被告人夏言、郭敬明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導致一人死亡,夏言、郭敬明對被告人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雖然未直接造成劉昌偉死亡的危害結果,但是從主觀要件看夏言、郭敬明等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應當預見到以賣腎逼債及后續非法拘禁行為可能導致嚴重危害結果;從客觀上看,涉案被告人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以賣腎逼其還債的行為最終產生被害人從4樓墜樓死亡的危害結果,因此非法拘禁行為與被害人墜樓死亡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符合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主客觀條件,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鑒于兩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對兩被告人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郭敬明作用略小于夏言,故可比照夏言酌情從輕處罰。614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夏言和郭敬明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和八年六個月。(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