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減刑假釋不讓法律打折扣
作者:趙興武 任志忠 發布時間:2013-12-26 瀏覽次數:995
某監獄服刑犯朱某被發現私藏手機等違紀行為,之前他通過欺騙手段獲得的一年八個月的減刑獎勵,近日被南京市中級法院裁定撤銷。
這是南京中院嚴把對罪犯的“再一次審判”關,不讓減刑假釋打法律折扣的又一實證。今年1至11月,該院在對監獄申請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中,共對916件減刑案件進行了刑期扣減,對214件假釋申請不予批準。不久前,該院從嚴把關的經驗在全省減刑假釋工作座談會上做了介紹。
全面審查,不以分抵刑
罪犯趙某,因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賭博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他在距服刑期還有二年一個月時,因表現好,監獄向法院提出假釋申請。
南京中院審理認為,罪犯趙某雖然符合監獄申報假釋的條件,但其是黑社會骨干分子,且多次犯罪,人身危險性較大,社會影響較壞。綜合各種因素,最后裁定不予假釋。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累犯、貪污賄賂犯罪、職務犯罪等社會影響較壞,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犯罪分子,南京中院堅持嚴格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從嚴控制減刑、假釋。
以“百分考核”量化服刑人員改造表現,是監獄管理部門加強管理,調動服刑人員改造積極性的重要手段。南京中院認為,量化考核的措施雖好,但考核的分數并不能全面準確反映罪犯的思想改造情況和罪犯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必須堅持全面審查,不能以分抵刑。
他們在減刑假釋案件審理中,既把罪犯改造表現作為寬嚴相濟的重要根據,也通過充分考慮罪犯的原判犯罪性質、情節、主觀惡性、犯罪原因、原判刑罰情況、人身危害性、罪前社會表現、年齡、身體狀況以及被害人意見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罪犯能否被假釋,還要看“回去”后的環境。他們在辦理假釋案件時,既依法審查其法定條件,又審查社區矯正環境評估意見所反映的罪犯家庭狀況、罪犯家屬對其轉入社區矯正的態度和管束幫教能力、社區的建設情況及幫教監管措施等情況,對不具備條件的堅決說“不”。同時,加強對假釋犯的跟蹤回訪,對于在矯正過程中不接受改造,有違法行為的,從嚴執法,裁定予以撤銷。罪犯周某,在假釋期間曾因不假外出,受到社區矯正機關書面警告,還在未獲得機動車駕駛證情況下,駕駛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據此,社區矯正機關報請法院撤銷罪犯周某的假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裁定對罪犯周某撤銷假釋,收監執行余刑。
規范審理,以程序保公正
所有減刑、假釋案件必須經過合議庭評議;對于有重大立功情節、案情復雜的案件、涉黑、涉毒、涉槍等嚴重犯罪,一律報庭長或審判長會議研究,經研究后向分管院長匯報,根據需要直至提請審委會研究。這是南京中院對減刑假釋案件的定案機制。
罪犯馮某,因受賄、玩忽職守罪,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在服刑還剩二年十一個月時,因有立功表現監獄向法院申報假釋。
法院審理認為,該服刑人員服刑期剛過半,又屬人民群眾憎惡的職務犯罪,雖有立功表現,但還需繼續服刑改造,經合議庭合議,院、庭長審查把關,依法裁定不予假釋。
對罪犯的減刑、假釋社會關注度高。為防止權力濫用,他們把減刑、假釋案件裝進審判流程管理的“籠子”里,以嚴格的程序確保實體的公正,認真落實案件初審、立案、公示、審理等規定,堅持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辦理減刑、假釋;嚴格執行合議制度和文書簽發制度,堅持不合議,不制作、不簽發文書;做到每個案件裁判文書、合議筆錄、送達回證等文書齊備完整,確保辦案流程合法,辦案質量落實。
南京地區監所多、押犯多,為防止標準不一而“同罪不同刑”現象的發生,他們認真梳理上級法院關于減刑、假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際,制定了《南京法院減刑假釋暫行規定》,進一步細化法律規定,明確減刑、假釋的條件,統一不同獎勵可以減刑的幅度,不同犯罪情節扣減幅度等具體問題,增強了法律規定的實際可操作性。
陽光透明,讓公正看得見
不久前,一起減刑假釋聽證會在南京女子監獄巡回法庭舉行。旁聽席上坐著省、市人大代表、監獄民警及服刑人員代表。記者旁聽了整個聽證審理過程:南京女子監獄宣讀減刑假釋建議書,出示擬減刑、假釋罪犯的證據材料;審判長征詢檢察機關的審核意見;其他罪犯作為證人出庭接受法官質證;減刑、假釋罪犯本人陳述,最后法官合議作出裁定。整個過程,同法院的其他案件庭審一樣,公開透明,程序嚴格。
將聽證引入減刑假釋,是南京中院推進司法公開的一項重要措施。從2005年開始,他們推行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制度并逐步規范化。南京中院規定,對于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原為縣處級以上的領導干部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對于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以及有組織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響罪犯的減刑、假釋,一律開庭審理。
他們將公開向庭前延伸。對減刑假釋同意立案的依法在監獄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罪犯減刑、假釋的依據、所受獎懲的情況、間隔期、所減刑期等情況,并采取意見反饋和設置信箱的方式,接受公眾監督。2005年以來,他們的減刑、假釋案件公示率達到100%。
他們還借助科技手段,把減刑假釋審理過程進行網絡公開。去年,南京中院自行開發創建減刑、假釋網絡辦案平臺,通過搭建網上審理平臺、信息平臺、遠程庭審平臺,將減刑假釋的審理納入審判的網絡流程管理,減刑、假釋全程記錄在案,隨時可以“回放”,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