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9日,呂某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陰分局報案稱:其妻子余某于200212月離家出走,現與清浦區鹽河鎮謝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涉嫌重婚。2012320日公安機關在南陳集將余某抓獲,同年323日謝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官經審理后查明,被告人余某于199412月和淮安市淮陰區南陳集鎮的呂某結婚并在一起生活,2003年底因不堪忍受呂某長期打罵離家出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經人介紹與被告人謝某在一起以夫妻名義生活。被告人謝某在明知余某有配偶的情況下,兩人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并于200411月育有一女。另查,2012824日,經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調解,被告人余某與呂某自愿離婚,余某給付呂某補償人民幣11800元,并取得呂某的諒解。

 

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余某犯重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二、被告人謝某犯重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