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事實騙財5萬元 男子一審獲刑2年半
作者:高法宣 發布時間:2013-12-25 瀏覽次數:481
李某,系個體從業人員,有多次犯罪劣跡,曾三次因各類犯罪被判入獄。出獄后,李某又做起了詐騙錢財的勾當,李某虛構承接工程、幫助購買低價香煙等理由,先后兩次騙得被害人肖某人民幣50000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經查,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虛構可以幫助購買低價香煙的理由,騙得被害人肖某人民幣30000元。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虛構承接高港水廠工程的理由,騙得被害人肖某人民幣2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等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李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關于被告人李某提出沒有騙取被害人50000元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證據不足,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騙取被害人50000元的犯罪事實,不僅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自書供詞、自書悔過書等證據在卷佐證,而且與被害人相關陳述、中國銀行出具的銀行卡交易明細表、中國銀行出具的說明、證人吳某、陳某的證言等證據相印證,故被告人的上述辯解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