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累犯專偷馬大哈車主 輕輕一拉就得手
作者:張雷 發布時間:2013-12-25 瀏覽次數:428
陳某多次盜竊他人車內的貴重財物,而他盜竊的手法非常簡單,就是利用車主粗心大意忘記鎖車門這個小細節,多次入車盜竊,盜竊財物價值達一萬余元。
被告人陳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后陳某被假釋出獄。出獄后的陳某一心想發大財,可又沒門路又不想出力。自己琢磨了很久,終于想出了發財的好主意,現在私家轎車越來越多,很多車主把汽車當成保險箱,把貴重的物品直接存放在車內,這個收獲肯定不少,而且比入室盜竊風險小多了。
于是他又操起了盜竊財物的勾當,因為轎車多是停在街邊等有人的地方,他不敢明目張膽地撬鎖開車門,于是把希望寄托在車主的粗心大意上,希望有人忘記鎖車門,自己不費勁就可以取財物了,還沒人懷疑。
他整天在街上溜達,見到停的轎車就伸手拉一拉車門,看人家是否把車給鎖好,一連拉了幾天的車門,他終于在今年4月的一天夜里,在一家賓館門前,將一輛“別克君越”轎車車門拉開了,車內沒找到現金,只有一臺“蘋果”筆記本電腦,他立即拿走了電腦,關上車門就走了。后經過司法鑒定,該筆記本電腦價值6100余元,該電腦也被追回發還被害人。一個多月后,他在一天晚上又拉開了一輛“寶馬”轎車的車門,盜竊到現金4800元。
四五個月時間下來,陳某成功實施車內盜竊好幾起,盜竊的財物有蘋果電腦,攝像機,現金等等,只要車內值錢的東西他全部拿走。至案發時,陳某盜竊財物合計價值1萬余元。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遂判決撤銷陳某的假釋裁定。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與原犯盜竊罪尚未執行完畢的有期徒刑八個月十七天,剝奪政治權利六年四個月二十五天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六年四個月二十五天,并處罰金八千元。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法官提示:現在私家車越來越多,有的車主以為車內是個相對安全的地方,而將貴重物品、現金等存放于車內,還有的車主下車時經常忘記鎖上車門,這就給犯罪分子帶來了可乘之機。故提示廣大市民不要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下車時記得鎖上車門,必要時回頭拉下車門看是否能打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