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女伴飯間坐別桌 兩男子憤難平持刀傷人
作者:鞠燕華 發布時間:2013-12-25 瀏覽次數:422
兩名男子攜女伴去吃飯,孰料吃到一半女伴竟跑到別人的桌上,倍覺面子大失的二人火從心頭起,一頓大鬧之后,面子沒有要回來,“要”來的是一年六個月的牢獄之災。近日,江蘇省濱海法院審理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一審分別判處兩名被告管某、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的刑罰。
2013年5月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管某、徐某和楊某某、劉某某二女一起在濱海縣城某排擋內吃夜宵。期間,楊某某、劉某某跑到在該排擋吃夜宵的王某、汪某等3人的桌上吃飯。管某、徐某二人吃完后準備離開,徐某到王某等人桌前要求楊某某、劉某某跟他們走,二女不同意,徐某心里不高興,將此事告訴了管某。后管某、徐某二人再次到排檔內要求二女跟他們走,再度遭到二女的拒絕。惱羞成怒的管某當即掀掉他們吃飯的桌布,將在該排檔內拿來的菜刀放在桌上并同徐某一起肆意挑釁、辱罵王某、汪某等人。隨后雙方發生爭吵,報告人徐某先動手推搡王某,后又和管某沖上去對王某等人實施毆打,毆打中,管某手持菜刀將汪某的后背、王某的右上臂等部位砍傷,后同徐某逃離現場。
經法醫鑒定,汪某背部損傷程度為輕傷。
案發后,被告人管某于2013年6月13日主動到濱海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庭審后,被告人徐某的親屬資源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人民幣2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管某、徐某一起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且屬共同犯罪,應當按照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處罰。被告人管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自愿排場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