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的高樓大廈一天天增多,電梯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當中一種便捷的工具。在大家越來越鐘情于這種垂直速度帶來便利的同時,又是否意識到其中的一些安全隱患呢?近日,橫山橋人民法庭調解審結一起裝卸工搭乘貨梯致傷案,貨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分別向傷者支付了4萬元和2萬元,今后雙方各無牽涉。

 

2012923日下午六點,橫山橋鎮(zhèn)一鈦白粉廠內,工人已下班,工廠實際承包人徐正法購買的一車礦料到貨,因為要將礦粉原料運到車間里去。他就將裝卸業(yè)務發(fā)包給沐陽籍的嚴建國,嚴建國遂安排老鄉(xiāng)楊大成前來搬運。該大樓共五層,要去的車間在四樓,大樓里有一部貨梯供平時裝載物資上下,已使用多年。由于每包原料重達20公斤,楊大成為了節(jié)省時間和氣力,就通過電里一趟運兩包,自己也一起隨著電梯上下。就在貨物只剩下不到十包時,一趟電梯升到四樓時出了情況,電梯門不知為何死活打不開。楊大成嚇壞了,或許是太慌亂,他認為門開了就好了,于是用手使勁去掰門、拍門。不曾想電梯門沒有被掰開,而突然停止的電梯卻快速地下降,一下子落到了一層,楊大成被摔成骨折,被送至常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期間共花去醫(yī)療費68000余元,嚴建國支付了其中的30000元,車間承包人徐正法支付另外的38000元。20133月,楊大成的傷情經蘇州東南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九級傷殘,并有一定的誤工期及護理期。究竟誰應該為楊大成的損失買單,工頭、鈦白粉廠業(yè)主、實際承包人三方相互推諉,各執(zhí)一詞。20139月,楊大成為了索要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索性一股腦將有關聯(lián)的各方統(tǒng)統(tǒng)告上了法庭。

 

審理過程中,工頭嚴正國辯稱,雖然楊大成是其雇員,但造成楊大成受傷的原因是電梯故障,所以應該由電梯的提供者對本次事故承擔賠償。鈦白粉廠業(yè)主張?zhí)姳娣Q,電梯是貨梯,只能裝貨,不能運人,且車間大樓二年前已經完全承包給徐正法經營,當初移交給徐正法時,貨梯的旁邊有禁示標志“此電梯為貨梯,嚴禁載人,違者后果自負”,現在的貨梯管理人是徐正法,應有徐正法承擔管理不當的責任,而原告忽視自身的安全,違反規(guī)程裝卸貨物,使用貨梯人貨兩用,自身過錯明顯,應對受傷承擔主要責任。徐正法則辯稱,貨梯的歸屬權屬于鈦白粉廠,貨梯的日常維修保養(yǎng)工作也由鈦白粉廠負責。如今發(fā)生事故,作為鈦白粉廠也脫不了關系。嚴正國作為裝卸隊的負責人,未領有經營資質,平時也不對原告進行安全培訓,致原告操作電梯不當,應與原告一起承擔較大責任。

 

由于原告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傷害,主張的法律關系較為混亂,既有雇主責任,又有物件致人損害之訴。經法院釋明后,原告考慮到造成其受傷的根本原因是電梯失靈出現故障,確認為物件致人損害之訴。經審理,鈦白粉廠作為貨梯的所有人,雖然將車間大樓連同貨梯承包給他人,但雙方對貨梯的使用沒有進行約定,故仍應由鈦白粉廠負責貨梯安檢報批和日常的維修養(yǎng)護。因鈦白粉廠沒有辦理每年的檢修手續(xù),通過安檢部門在事故后的檢測,本起人身損害事故的發(fā)生是電梯存在技術障礙造成的,并發(fā)出責令整改的通知,應認定鈦白粉廠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一定賠償責任。而徐正法作為貨梯實際支配使用人,明知貨梯不能人貨兩用,在原有禁示標志缺失后沒有及時補設,對外來人員不盡提醒義務,加之平時也有放任其所雇的員工使用貨梯人貨兩用的情況,應認定對貨梯未盡合理的管理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原告自身對電梯的使用不當,在電梯出現故障后沒有采取正確的施救方式,故也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經法院厘清各方責任的基礎上,工頭與車間承包人墊付原告的醫(yī)藥費同意由各自承擔,對原告因傷殘造成的各項損失,扣除原告應承擔的部分,三方達成一致,并于調解次日履行完畢。

 

楊大成的事件雖然處理完畢,但如果大家再聯(lián)想到2013816日發(fā)生在橫山橋鎮(zhèn)一建設工地上5人死亡的電梯事故,這一個個的個案案件,已反映出人們在電梯用和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問題。所以隨著電梯使用越來越普及,一方面,作為個人需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的同時,另外一方面,作為使用方,管理方,特別是職能部門,更應該重視電梯的使用安全和規(guī)范管理,切實避免類似的事故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