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車外出途中見貨車后方冒煙有險情急忙跳車避險,不料被車輪輾傷,后將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賠償,因不能確定為“第三者”,1224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明學磊的訴訟請求。

 

20111220148分,周尚利駕駛一輛重型倉柵式貨車(附載明學磊)沿大保高速公路由保山往大理方向行駛至大保高速公路K89+130米處,車輛后部發生冒煙,坐在副駕駛位置的明學磊在車輛沒有停穩即打開右側車門跳車,落地后腿被該車右側車輪碾壓受傷。經核實,該車輛冒煙系剎車泵冷卻裝置噴水導致因高溫產生霧氣。公安機關經過處理,認定周尚利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明學磊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明學磊住院治療共產生醫療費192519.17元。明學磊將銀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揚州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376586元。

 

法院查明:原告明學磊系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實際車主,登記所有權人為被告銀聯公司,該車在被告太平洋財保揚州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本案中,原告明學磊作為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實際所有權人,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打開車門跳車致其本人被車輛碾壓受傷,在原告打開車門跳車時,交通事故的事實已經發生,此時,原告仍為本車人員,依法不能認定為“第三者”,故原告要求被告太平洋財保揚州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銀聯公司在保險限額外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據此遂作出駁回原告明學磊的訴訟請求之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