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促訂婚只圖吉利 離家悔婚須還禮金
作者:常備 發布時間:2012-06-18 瀏覽次數:423
不顧自己與對方尚未建立感情基礎的事實,只是為求吉利的結婚日期便與對方倉促訂婚,最終的結果是二人分道揚鑣。近日,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秦某還原告凌某彩禮款8800元。
2011年5月份,凌某與秦某經人介紹相識,二人見面后不久,秦某便聽家里人說農歷9月19日是自己結婚的絕佳日期,如錯過日后不會再有好的姻緣,遂不顧自己與凌某還未相互深入了解的事實,倉促與凌某依照風俗舉行了儀式并訂立婚約,凌某給付秦某彩禮款18800元,辦酒席花去5000多元元。訂婚后,秦某在相處中慢慢感覺到自己與凌某性格并不協調,雙方的性格都十分倔強,二人也因此多次吵架,秦某為自己當初的選擇后悔不已。婚期臨近,秦某與其父母商量退婚,卻遭到其父母的呵斥,秦某為此離家出走。感到結婚無望的凌某請人上門調解,但因秦某外出,調解未果。凌某只好將秦某訴至法院,要求秦某返還自己的禮金18800元及其它開支5000元。秦某答辯認為,同意解除婚約,但因彩禮款已經支出部分,故不應全部返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凌某給付秦某禮金18800元是根據農村婚禮習俗,以與秦某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故對此應當認定為彩禮金。現因雙方性格存在較大差異,雙方也同意解除婚約,致使預期的結婚目的已不能實現,現原告凌某要求被告秦某返還彩禮,依法應予支持,但原告凌某請求的其它開支屬禮節性支出,不屬彩禮范圍,其要求返還無法律依據。法院遂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