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單上簽的姓名與被告的姓名雖然同音,但是否就是同一個人卻無法確認。好在法官通過查找婚姻檔案的方式找到了證據,據此作出了判決。

 

趙先生是一位主要為小包工頭提供水泥的供貨商。201011月的一天,趙先生和往常一樣按客戶的要求送水泥到各個工地。在吳江盛澤的一個在建小區內,趙先生遇到了自稱陸平的小包工頭。陸平對趙先生說,他正承建這個小區內的幾幢小別墅,問趙先生是否愿意送水泥,結款方式為第二次結清前次的貨款,以此類推。趙先生想,欠一車貨換個賺錢的機會,值。于是在201011月至12月期間共送了七次貨,陸平每次都很爽快地在送貨單上簽上自己的大名。然而,當趙先生提出支付貨款時,陸平卻總以工程款沒有收回,收到就付,年底一次性結清等理由搪塞,趙先生一次次地相信了陸平。

 

2010年年底,趙先生想打電話給陸平討要貨款,發現電話已經打不通了,按陸平留下的地址去找陸平,發現這個地址登記的是一個叫陸萍的人。趙先生沒有辦法只好到法院起訴陸萍,這下可讓法官犯了難,陸萍找不到,怎么才能證實趙先生起訴的陸萍就是在送貨單上簽名的陸平呢?法官想到了到檔案館查陸萍的婚姻情況,果然不出所料,陸萍在2005年與一位黃女士登記結婚。同時意外發現,與陸萍身份證號碼相同的陸平在1998年與另一位黃女士登記結婚,2001年二人又離婚。法官由此確定,陸平就是陸萍,判決支持了趙先生要求陸萍支付貨款30280元的請求。

 

法官提醒,與個人首次口頭交易,首先要查看對方的身份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在確認對方真實身份后再交付貨物或錢款,以免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