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法官詢問被告人范某為何搞信用卡詐騙,范某則回答:“我沒錢還債才干這一行的,現欠外債20多萬元”。這難道也是犯罪的理由嗎?

 

近日,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審理了該案,并作出一審判決: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判處共犯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未退贓款人民幣346398.46元,依法繼續追繳。

 

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被告人范某先后單獨及與他人共同采取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等方式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2012年12月期間,孫某與被告人范某等人采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其中,范某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合計人民幣108994.3元;采取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騙取合計人民幣159604.16元;與他人共同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作案三次,騙取合計人民幣98800元。被告人孫某與他人共同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作案兩次,騙取合計人民幣64000元。2013年1月7日,范某、孫某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孫某退出贓款人民幣2100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歸案后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捕被告人孫某。被告人范某另檢舉、揭發他人非法經營案,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據此線索,于2013年4月20日立案偵查,成功將位于鹽城市區建軍中路80號208辦公室的POS機非法套現窩點搗毀,現場扣押3臺用于非法套現的POS機,并對經營人員江某某、王某某等人審查。經審查,他人對非法套現的事實供認不諱,涉案金額達5000萬元。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現已將嫌疑人江某某刑事拘留。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等方式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范某、孫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范某提出檢舉、揭發有立功表現的辯解,經查,公安機關根據被告人范某提供的線索,抓捕了同案嫌疑人孫某;并根據其檢舉、揭發,查證了他人非法經營一案。被告人范某檢舉、揭發已經查證屬實,依法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關于被告人孫某提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現的辯解,經與公安機關聯系,目前尚未查證屬實,法院不予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范某、孫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范某歸案后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并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孫某退賠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未退贓款,依法繼續追繳。

 

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