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胞三兄妹,為爭母親的房屋遺產,不顧親情撕破臉。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該起繼承糾紛案。

 

鄭江、鄭河、鄭蕾系三兄妹,其父鄭某于20013月去世,其母許某于20079月去世。許某在世時,獨自居住在個人名下的房屋內,后罹患老年癡呆癥,臥床完全不能自理,鄭江經常前去照顧母親。2003年,許某所住房屋需要拆遷,鄭江便將母親許某接回家中照顧長達四年,直至許某去世。期間,鄭河及鄭蕾很少去探望許某。許某去世時的所有喪葬事宜以及生前房屋的所有動遷手續,也均由鄭江一人操辦。2012年年底,許某生前遺留的房屋經拆遷置換新房屋一套,鄭河、鄭蕾要求鄭江將該房屋予以平均分割,遭鄭江拒絕,于是鄭河、鄭蕾將鄭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其母許某遺產即涉案房屋。

 

法院受理案件后,鄭江申請大量證人出庭作證,證明自己對母親盡了贍養義務,鄭河、鄭蕾并未盡任何贍養義務,并據此主張鄭河、鄭蕾應不分或少分許某所留遺產。對此,鄭河、鄭蕾稱鄭江將母親許某接回家中的原因,是覬覦許某的拆遷房屋。且鄭河工作較忙,鄭蕾嫁至外地,鄭江沒有工作,照顧母親更為方便,母親許某居住鄭江家中期間,鄭河、鄭蕾也曾前去探望,故對于母親所留的置換房屋,三人應依法均分。辦案法官認為,許某自患老年癡呆癥后,生活無法自理,鄭江對其悉心照顧,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故依照法律規定,判決鄭江分得許某所遺房屋的60%份額,鄭河、鄭蕾各得20%

 

依據《繼承法》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同時,法官也提醒大家:贍養父母是每一位子女不可推卸的責任。財產有價,但親情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