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妻未生育子女,在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1223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重婚案。被告人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1997416日,被告人周某與朱某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2005年夏至20073月間,被告人周某在未與朱某離婚的情況下,與張某先后租住于射陽縣合德鎮兩戶居民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另查明,20061115日,朱某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向射陽法院提起自訴。法院于2007122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于同年45日立案偵查。被告人周某于2011114日歸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12328日,射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因被告人周某無法通知到案接受審判,射陽縣人民檢察院于同年417日撤回起訴。

 

201316日,射陽縣人民檢察院院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訴,因被告人周某無法通知到案接受審判,射陽縣人民檢察院于同年124日撤回起訴。20131112日,被告人周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

 

2013131日,被害人朱某對被告人周某的重婚行為表示諒解,同年21日,被告人周某與朱某離婚糾紛案經射陽法院調解離婚。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依法應予處罰。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