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要求與精神病妻子離婚,法院應否準許
作者:周春曉 發布時間:2013-12-24 瀏覽次數:549
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離婚糾紛案件,所涉當事人一方患有精神疾病。
案件雙方當事人張某與汪某于2002年經人介紹相識,2004年登記結婚,起初雙方婚后感情很好,2006年汪某生完孩子患上產后抑郁癥,開始與張某爭吵不斷,并一直猜疑張某在外面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甚至多次到張某工作單位吵鬧,致使張某精神上承受了巨大壓力。考慮到孩子尚小,張某苦苦維持了幾年婚姻關系。2012年,張某以與汪某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后經法院及雙方親屬的調解工作,張某撤回了起訴。2013年,張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汪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醫學鑒定書,已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癥,需要張某照顧為由,要求法院從保障婦女權益角度,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主辦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后認為,勉強維持雙方婚姻關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記被告的病情均會產生不良影響,且鑒于婚姻自由的原則,應判決張某與汪某離婚。同時,考慮到汪某患有精神疾病,為保障汪某的合法權益及今后的實際生活,張某應給與汪某適當的經濟補助,分割共同財產時也應多分。
法官提醒:是否準予當事人離婚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為標準,但涉及一方當事人是精神病人的,應考慮其病情對婚姻關系的影響,若患病一方久治不愈,且另一方堅持要求離婚的,法院可以依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判決雙方離婚。考慮到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且從保障患病一方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離婚時,應在財產上給予患病一方適當的經濟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