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水轎車上的男尸

 

2011924日凌晨230分左右,一輛黑色私家轎車出現在吳江市黎里鎮東陽港橋不遠處。轎車由東向西飛速行駛,在離橋3040米的地方,轎車開始偏向道路南側,并與路邊電線桿發生嚴重刮擦,隨后徑直沖下東陽港橋,落入湖中。沒過多久,一個人影冒出水面,慢慢游至湖邊,狼狽爬上岸,并徘徊在岸邊一戶農戶家門口,不久又消失在黑暗中……

 

凌晨254分,黎里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一名渾身濕透的陌生男子出現在他家門口,形跡可疑。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趕到現場,但已無可疑人蹤跡,只在地上發現未干的一堆水跡。民警組織人員進行搜索。凌晨315分,在附近展開搜索的民警發現了落水轎車,懷疑是交通事故,遂通知黎里交警中隊出警。后交警部門聯系了吊車,轎車一吊出水面,即發現車內駕駛位上還有一名男子。此后,經法醫尸檢,該男子為溺水死亡,并在死者的血液中檢測出有高濃度的酒精含量。

 

早上六點,警方在平望鎮群星村抓獲了此前報警群眾口中所稱的渾身濕透的男子,他就是尤勁琛。警方對其展開調查詢問。然而,從他的口中,只能確定事發時該車內有兩人,即他和死者鄭良,卻說不清楚事故發生時是誰在開車。

 

沒有開回目的地的轎車

 

尤勁琛,二十四歲,快遞派送員。因為工作需要,借用了同事高曉炎的轎車,已有一個多星期了。據他所說,923日晚上,他及鄭良邀請另外兩名女性朋友一起在平望某火鍋店吃火鍋,之后又一起去吃燒烤,他和鄭良在席間觥籌交錯喝了不少酒。飯后,尤勁琛開車和朋友鄭良一起將兩名女性朋友送回黎里后便一同開車回平望,途經黎里東陽港時車輛突然發生意外沖入湖中。醉意朦朧的尤勁琛不知道自己如何逃上了岸,當他發現朋友沒有上岸時隨即又回到水下尋找,但并沒有找到。此后,渾身濕透又受了傷的尤勁琛到附近村民家想要報警求助未果。好在他外婆家就在附近,只有幾百米遠,他只得先去了外婆家救助,此后尤勁琛的外婆去他家喊來尤勁琛的母親。尤勁琛被母親背回家后便一直昏昏沉沉。詢問過程中,尤勁琛表示自己因為酒醉,已經不記得事發當時是誰開的車,朋友的不幸遇難讓他深感痛心。事后,警方從兩位和尤勁琛、鄭良一同吃飯的女性朋友那里得知,在從平望到黎里的路程中,最初由鄭良駕駛轎車,但由于其車技不佳,多次導致車輛熄火,之后又由尤勁琛駕駛,直到將兩名女性朋友先后都送回家。在最后一位朋友離開時,兩人均在車外逗留片刻,車鑰匙插在車上,但沒有發動,故朋友也不清楚此后是誰開的車。

 

對于鄭良的父母來說,獨子去世的消息猶如晴天霹靂。這個并不富有的家庭因為鄭良的離去久久籠罩著悲痛的陰霾,白發人送黑發人的現實更是讓兩位老人痛不欲生。僅僅是出去吃了一頓飯,就再也沒能回到家中,兩位老人無法接受自己的兒子就這樣離開人世。2012323,鄭良的父母將尤勁琛、事故車輛車主高曉炎、吳江市汾湖鎮黎陽村村民委員會以及吳江市汾湖鎮人民政府一同告上法庭。

 

誰將轎車駛向了湖心

 

法庭上,原告認為,因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尤勁琛不在開車,從他此前的醉駕可以推出事故發生時車輛由尤勁琛駕駛。被告高曉炎將自己的車子借給尤勁琛駕駛,間接給了尤勁琛醉駕的機會,故高曉炎應對該行為的危險性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吳江市汾湖鎮黎陽村村民委員會、吳江市汾湖鎮人民政府是東陽港橋及該路段的管理者,該引橋離水面有23米高,沒有設置相應安全措施導致該橋的安全隱患,故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針對原告的訴稱,四被告方分別提出自己的觀點。被告尤勁琛辯稱,被告對醉駕的一段路程已經接受了應有的法律制裁,而從黎里回平望的路上,盡管被告因酒精作用記不得是誰開的車,但從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據材料能反映出事發當時是鄭良開的車。被告高曉炎辯稱,自己于事故發生十天前因工作原因將車輛出借給尤勁琛使用,對尤勁琛的醉駕毫不知情,也不認識死者鄭良。被吳江市汾湖鎮黎陽村村民委員會辯稱,東陽港橋由原黎里鎮人民政府建造,且本案所涉路、橋并非村里出資和管理。被告吳江市汾湖鎮人民政府辯稱,事發路段于201133日交工驗收,質量等級評定為合格,設計等級為四級公路。平黎路改造時東陽港橋未經改造,仍為原公路橋,該橋為簡單梁式橋,沒有引橋。原告所稱引橋實為道路,屬于本次改建及驗收的范圍內。此外,橋梁不是事故發生地,與本次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聯系,而事故發生直接原因是駕駛員醉酒駕駛,鄭良的死因是深度醉酒后行動不力,導致其溺水死亡。

  

法院的判決

 

2012613日,吳江法院對這一生命權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尤勁琛賠償原告損失的50%,共299161.5元。對于原告針對其他三被告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該案的焦點在于,車輛事故發生時是誰在駕駛。然而,不論是死去的人還是活著的人都無法證明駕駛者到底是誰,而僅有的證據也只能對何人駕駛這個關鍵問題作出推論而非確鑿的結論,死者鄭良和被告尤勁琛均有可能駕駛車輛。法院認為,無論兩人中誰是車輛的駕駛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非是導致鄭良死亡的直接原因,鄭良是因溺水而身亡,其醉酒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逃生能力,因此鄭良對自己的死亡需要負一定責任。其次,無論是誰在駕車,尤勁琛逃生后應及時救助鄭良,但因其醉酒,他的一系列求助行為并無成效,影響了鄭良獲救的可能與機會,應承擔一定責任。而被告高曉炎在事發前十天左右就將車子借給尤勁琛使用,尤勁琛具有駕駛資質,車輛也不具有安全隱患,車主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吳江市汾湖鎮黎陽村村民委員會并非該路段包括橋梁的建造者與管理者,因此不承擔責任。本案的事發路段是經驗收合格的農村四級公路,原告所提出由吳江市汾湖鎮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