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現場未設置安全警示標牌和安全防護措施,路過車輛不慎掉進施工坑中,施工方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近日,吳江法院震澤法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1921日夜晚,王先生騎電動車在吳江市橫扇鎮鄉村公路上行駛時,突然人車晃動,來不及剎車,便人仰車翻掉進深坑之中。事故造成王先生頸部受傷,先后花去醫藥費8萬余元,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傷愈后,王先生了解到,事發路段正在進行道路工程改造,由市政公司負責施工。交涉無果后,王先生便將市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合計18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市政公司在進行道路施工時,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在道路挖坑施工現場,市政公司既未設置車輛繞行標志,也未修建臨時通道供車輛和行人通行,是造成本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王先生駕駛電動車逆向行駛,行使時注意力不集中,對路況疏于觀察,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莽撞通行,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91條規定,在道路上挖坑,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經過人民法院主持調解,被告市政公司同意賠償王先生各項損失合計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