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為精神病人辦離婚被判違法
作者:馬天躍 發布時間:2013-12-24 瀏覽次數:558
妻子隱瞞丈夫患有精神分裂癥這一事實與其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民政局未盡審慎審查職責即為兩人辦理離婚登記,事后被當事人告上法庭。日前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如皋市民政局為精神病人許某與儲某辦理離婚登記的行為違法。
許某與儲某2010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2012年4月儲某提出離婚,兩人到如皋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隨后儲某與他人登記結婚。許某母親得知民政局準予兒子離婚后,認為許某作為精神分裂癥患者,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皋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不應受理離婚登記,其行為超越了職權范圍,遂以法定監護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民政局作出的離婚登記。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許某和第三人儲某申請協議離婚登記時,按要求提交了材料,雙方現場簽名,被告所屬的婚姻登記處審查資料后認為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遂辦理了離婚登記,雖盡形式審查義務,但因原告在離婚登記前就患有精神病,許某和儲某在申請離婚登記時隱瞞了許某精神殘疾的事實,致使婚姻登記處認定事實錯誤,所辦理的離婚登記不合法,本應依法撤銷。但第三人儲某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因婚姻關系不可逆轉的特殊性,為維護現實的法律秩序和社會關系的穩定性,法院僅對該案婚姻登記的違法性作出確認,對原告要求撤銷離婚登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判決確認被告如皋市民政局為原告許某與第三人儲某辦理的離婚登記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