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違法審查不嚴 工商干部被判玩忽職守罪
作者:高法宣 發布時間:2013-12-23 瀏覽次數:489
原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屬某工商所所長潘某、副所長周某對轄區新設立的公司沒有認真履行檢查職責,違反規定出具了該公司沒有違法違規的審查意見,使該公司的違法行為未被及時查處,造成了國家財產流失。近日,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兩名被告人犯玩忽職守罪,但鑒于其犯罪情節,同時參考兩被告人平時的一貫表現,免予刑事處罰。
經查,2011年4月,查某在無實際出資能力的情況下,組織資金成立綠盾公司,驗資完成后即抽離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
2011年6月,被告人周某、潘某在對新設立的綠盾公司進行檢查過程中,沒有認真履行檢查職責,違反規定出具了綠盾公司沒有違法違規的審查意見,使綠盾公司的違法行為未被及時查處。2011年7、8月份,查某將綠盾公司交給李某。2011年9月至11月間,李某以綠盾公司名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47份,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合計人民幣5556796.72元。
立案前,綠盾公司繳納稅款人民幣109324.61元,國稅部門已向其他涉案單位追回稅款合計人民幣1301388.21元。其他涉案單位已繳納罰款、滯納金合計人民幣1871271.17元。
泰州市國家稅務局某分局工作人員凌某、薛某在對綠盾公司進行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查時,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對上述稅款流失后果也負有一定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周某、潘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潘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工商監管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相關違法行為未被查處、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潘某犯玩忽職守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周某、潘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兩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本案危害結果的發生不僅是兩被告人玩忽職守行為所造成,國稅部門相關人員玩忽職守行為也是本案危害結果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鑒于上述案情及本案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同時參考兩被告人平時的一貫表現,對其可以不判處刑罰。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