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陰法院審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贈送小三錢物款項共計27萬元。妻子一怒之下把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27萬元。妻子、丈夫、小三對簿公堂,法院經審理認定該贈與合同無效,判決小三返還原告27萬元。

 

李某與妻子張某早年一起在廣東打拼并掙得人生中的第一桶金,二人積累了深厚的感情基礎,并回江陰開了屬于自己的公司。2000年二人領證結婚,李某可謂是愛情事業雙豐收。2012年初,陳某來公司應聘成為倉庫管理員,張某對其很器重并破格提拔為公司出納,殊不知卻給陳某創造了接近李某的機會,李某與陳某漸生好感,并從20124月起兩人進行交往,雙方約定不破壞各自的家庭。然而交往中,陳某卻經常以婚外情為借口威脅李某并騷擾其妻子張某,導致李某夫妻二人爭吵不斷,感情每況愈下。兩人的關系一直延續到20133月,李某為了保住家庭,希望徹底解除這段婚外情,便于20134月與陳某簽署承諾書,內容為兩人在20124月到20133月交往期間,李某為陳某支付購車款18萬元、購買手表花費2萬元、生活費2萬元,共22萬元,李某再給陳某5萬元作為分手補償費并要求陳某承諾不再以任何方式破壞其家庭,陳某在承諾書上簽字確認。然而紙保不住火,承諾書最終被妻子張某發現,張某把陳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受贈與的27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將共同財產贈與陳某的行為無效,張某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所有人有權要求陳某返還受贈財產。因為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況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夫妻雙方對全部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不能劃分個人份額。陳某在明知李某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發生婚外情,并接受李某的贈與,該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其取得贈與財物并非出于善意,亦并非有償所得,法院依據兩人簽署的承諾書確認陳某與李某交往期間,陳某總共收到李某贈與的錢款27萬元,故判決李某對陳某的贈與行為無效,并應當返還受贈的2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