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父母對子女的愛是一種無私的愛,然而這種無私的愛必須有一定的尺度,當無私的愛侵害到他人和社會利益時,這種愛實際上是一種害,既傷害了子女,又害了自己。

 

本案中,孫紅、范軍作為范中的父母,在其兒子涉及重大犯罪時,沒有能夠掌握好尺度,將國家法律和做人的基本準則置之于不顧,其后果既使兒子范中失去了投案自首減輕處罰的機會,而且使自己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教訓十分深刻。

 

2004106日晚,孫紅、范軍之子范中(已判刑)伙同他人在本泰州市海陵區金海洋賓館516房間,對被害人李麗實施了輪奸。

 

2004109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該局偵查人員到范中家實施抓捕時,明確告知范軍其子范中已涉嫌犯罪。范軍隨后將此情況告知其妻孫紅,二人遂將范中藏于朋友家中,此時范中將其伙同他人強奸的事實也告訴了孫紅和范軍。200410月至2009年上半年間,范中先后逃匿于上海市、湖南省株洲市、湖北省十堰市等地,并多次返回泰州市,藏匿于家中的閣樓上、樂家賓館、德龍網吧等處。期間,孫紅、范軍多次為范中提供資助、藏匿地點、交通便利。

 

200767月間,孫紅還通過社區民警李峰(另案處理),蔣范中姓名改為范大偉,并以此姓名辦理了身份證、駕駛證等證件。2009年上半年,孫紅、范軍幫范中以范大偉的名義,找了份穩定的工作,直至20123月,范大偉被人告發,才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至此,孫紅、范軍的行為已構成窩藏罪,依法均應處罰。

 

泰州市海陵區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審理認為,被告人孫紅、范軍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資助、隱藏處所、更改姓名,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被告人范軍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為保護司法機關對罪犯的刑事追究,懲罰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孫紅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范軍有期徒刑一年,撤銷本院對被判處撤銷本院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之緩刑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