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壇法院在受理王美麗(化名)訴朱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時,法官在審查個人信息時發現王美麗2003年離開金壇,后在北京上學畢業后在云南工作,法官問及戶口是否隨升學、工作遷移時,王美麗支支吾吾,一時語塞,法官見狀對其戶籍信息從嚴審查,發現王美麗擁有兩個戶口、兩個身份證件。經查王美麗與劉美麗為同一人,換姓不換名,擁有江蘇和云南兩個身份證號碼。2008年劉美麗考取北京一所高校,畢業后就職于云南一所高中。王美麗登記的住所地仍為出生地,并無遷移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第二款:“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第十一條:“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的規定,王美麗只能擁有一個戶籍,一個身份證號碼。王美麗在未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情況下擁有兩個戶口,兩個身份證件已經違法,此案件已移交公安機關處理。